正文

情緒中的悲?。?)

影像中的司法 作者:徐昕


15年,格利和他的朋友,因為信念,因為抗爭,終于重獲自由,重獲光明。但我的心情卻依然沉重。15年,就歷史而言,實在過于短暫。一個朝代立國30年應算作短命,歷史的50年也許只在幾筆之間,然而對于個人,15年也許就是一生。15年中,一位父親在獄中死去;15年中,一個少女青春不再;15年中,11個無辜的人在渴求自由和光明。15年的時間,不正義來得那么突然,而正義卻進行得如此緩慢。

我不禁疑惑,正義何以會變得如此脆弱。僅僅一張紙就足以給他們正義,還他們自由和光明,而結果卻恰恰相反。迪臣探長是悲劇的制造者嗎?當我們聽到探長說他不應成為英國法制的替罪羊時,當我們得知事情的結局是無一警察因此事而受處分時,答案是如此的明顯。那不過是政府的一個陰謀,他們用格利等幾個愛爾蘭人作為替罪的羔羊,來平息民憤,遷就民意,格利等人不過是在民族仇恨的情緒中被扭曲的法律制度的犧牲品。在整個民族的激動和憤怒中,政府把11個愛爾蘭人的自由和生命當作手段,以此來平息非理性的民憤   民怨。

政府不是惟一的悲劇制造者,雖然它確實是很重要的原因,而民眾的民族仇恨情緒則是更深層的動因和土壤。在開始,一個英國嬉皮可以因為仇恨而誣陷格利等人;在監(jiān)獄,那些殺人犯和強奸犯都對他們切齒痛恨。而惟一的原因是,他們是愛爾蘭人。那是一個民族的仇恨和瘋狂。本應為自由服務的探長卻告訴手下警察,打人時不要留下傷痕。當刑訊室里傳出撕心裂肺的呼喊聲時,外面燭光下女警察生日的祝福,卻是那樣的祥和溫馨。我不知道當時的警察,在何種程度上將幾個愛爾蘭人當作人看。此時,我甚至懷疑,正義究竟是一種超越的價值指向,還僅僅是一種民族感情的表達。如果是后者,那冤案不僅自然,而且正當。但無論是電影所表現(xiàn)的,還是現(xiàn)實中我們所追求的,都應該是前者。我們有理由相信,人類的正義能夠而且應該超越比利牛斯山,否則我們又何必譴責納粹屠殺的罪惡和瘋狂?

如果說正義還有其確定的標準,那么當時民族的憤怒和仇恨以一種民主或民意形式來表達,也是不正義形成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游行示威的民眾在法院前的高呼,那是何等的震耳欲聾!我甚至懷疑,如果政府或法庭真的裁判格利等人無罪,這些民眾是否會以另外的方式“判處”格利等人死刑。在這一過程中,嚴懲“兇手”似乎是“民心”所向。然而不幸的是,民眾的眼光并非總是雪亮的。當看到15年后,同樣那些民眾以同樣的激情表達的卻是相反的要求時,我們不禁疑惑,這其中究竟有幾分理性,我甚至不知道某一天他們是否會以同樣的感情剝奪某些同樣無辜的人的青春、自由和生命。而當我們看到以民主的名義通過那部“反恐特別法案”時,我們更發(fā)現(xiàn)民主并非總是指向自由,因為民主可能挾雜著太多的情緒和仇恨,要知道7天警局的生活足以使天使變?yōu)槿龅?。波斯納說,民主有時會決定迫害某個不受歡迎的少數(shù)群體。德沃金說,多數(shù)人的利益并不高于權利。結合起來就是,民主并非總是指向正義。誰都沒有權利說,我以多數(shù)人的名義,判處你——一個無辜的人,死刑。而在情緒化當中,一切都有可能發(fā)生。盡管正義的價值觀念以社會多數(shù)人的價值為基礎(如果說不是來源于神的指示或某種抽象的自然法則),但保障正義實現(xiàn)的卻只能是理性,而不是某種情緒,甚至不是某種情緒中的民主或民意。

如果說以上的情緒化以及由此帶來的制度的扭曲,在一定的情景下不可避免,但我們還有司法這一“正義的最后守護神”。然而我們卻看到,正義的實現(xiàn)過程中,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時候,冷靜的理性判斷卻再一次不知所蹤。我們見到的卻是,陪審團的正義實現(xiàn)者們?nèi)巳嗣鎺?,格利的辯護律師在和格利握手后會被其同行問是否需要洗手。法官這一正義最后守護神的使者也居然可以說:“可惜控方?jīng)]有指控你死罪,否則我會立即判處你絞刑。”我們看到在整個司法過程中,那種社會的情緒化和民族的仇恨無處不在,滲透于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法庭上,我們聽到的指控,就像是一個故事,所有的證據(jù)不過是一份并不科學的“科學鑒定”,加上幾份刑訊所逼迫的口供。此時我們無須問什么叫做排除合理懷疑,格利等人被判終身監(jiān)禁是必然的,因為他們是愛爾蘭人,更因為此前正義已被司法中的民族主義情緒判處了絞刑。如果在這種被民族仇恨、社會情緒扭曲的司法制度中,正義依然可被實現(xiàn),那么人們對正當程序的追求和設計似乎就只能算作無用功。

我不想探詢,英國的司法制度有怎樣的弊端。如果說追求了近千年程序正義的英國,司法制度還有如此多的弊端并足以使僅有一步之遙的正義這樣輕易被顛覆,那惟一值得懷疑的就是人的理性。而事實也許就是如此,只是值得懷疑的不是程序設計者的理性,而是司法過程中裁判者的理性。亞里士多德說,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詆和理性的體現(xiàn)?;舨妓拐f,法官在審判中要能超脫一切愛、惡、懼、怒、同情等感情。至理名言猶在耳畔,但影片中的律師、陪審團、法官卻早已充滿仇恨、憤怒和偏見,正義就這樣被民族的情緒判處了死刑。“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法院不能被利用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當司法程序為情緒所左右時,司法制度就會扭曲、蛻變,程序正義不復存在,一切不正義都來得是那樣的理所當然。

故事發(fā)生在一個不理智的年代,民族的對立使人們充滿憤怒和仇恨。不理智的年代里卻有一個理智的人,他就是格利的父親約瑟?康倫。當他含冤入獄后,他拒絕仇恨的對抗,而選擇不斷地上訴——理性的抗爭。他始終懷著正義的信念,相信會有通過法律的正當程序走出獄門、擁抱自由和光明的一天。當他面對使自己蒙冤近10年的爆炸案真兇時,他說的卻是:“你應該為那些被你炸死的無辜的人懺悔”。這是一種怎樣的理智和冷靜!父親是理性的象征,父親康倫死了,但他的死激起了兒子的理智和信念。我們以父親的名義,追求正義、自由和光明。

英國的1974年,是一個充滿民族對立和仇恨的時期。正義,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時候,被民族的情緒所左右。格利,保羅,邁迪……11個人15年的青春、自由或生命,為此犧牲。也許正如先輩們所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后守護神,“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法律本身就是理性”(柯克語)。真正的法治,容不下太多的憤怒、仇恨或者同情。只是30年后的今天,當生效裁判因平抑民眾的情緒而改判時,當法院的判決書白紙黑字地寫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時,我們又該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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