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1)

血腥的謀殺 作者:(英)朱利安·西蒙斯


第八章  黃金時代: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規(guī)則的制定

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中期以前,人們幾乎不會認真審視犯罪小說,也沒有認識到它是一種特殊的文學樣式,同樣,人們沒有在評價偵探小說時考慮過它有一定的規(guī)則,沒有意識到不僅需要制定嚴格的規(guī)則,同樣需要嚴肅地遵守規(guī)則。不過,到了二十年代末,出現(xiàn)了一些文學理論,它們試圖制定一系列規(guī)則,要求偵探小說作家都必須遵守。

有些前面已經提到過,但是想要了解兩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犯罪小說的發(fā)展狀況,必須深入地探討這些規(guī)則。從根本上說,它基于“偵探小說是一場游戲”這一創(chuàng)作態(tài)度,正如諾克斯所說1,這場游戲“一方是作者,另一方是讀者”。談到規(guī)則,他繼續(xù)說,這不是“指詩詞格律那樣的法則,而是指板球規(guī)則那類——對于普通英國人來說更需要考慮的事情?!保ㄖZ克斯是寫給英國同胞看的,不過有人揣測,他同樣希望外國人也遵守這些規(guī)則,盡管那些人并不了解板球運動。)至少違反規(guī)則是相當糟糕的事情。

1諾克斯的觀點出自他為《1928年—1929年偵探小說杰作選》(Best Detective Stories of 1928—1929)撰寫的序言。

如果從偵探小說是一場游戲這一前提來看,規(guī)則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描述游戲的性質,二是說明游戲的玩法。偵探小說與其他看起來類似的文學類型有什么區(qū)別呢?偵探小說一定要提供線索,而且必須讓偵探從線索中推理出合理且必然的結果。任何僅憑直覺、巧合、偶然得到的結論都宣告作家一方的失敗,因為對讀者不公平。萊特認為以這種方式欺騙讀者的作家不過是個插科打諢的逗笑者,他說:“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書后才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2本章中引述的S.S.范達因觀點均出自他的《偵探小說二十條》和《偵探小說杰作選》(The Great Detective Stories: A Chronological Anthology,1927)序言。下文不一一注明。

3以下觀點引自弗里曼的《偵探小說的藝術》(The Art of the Detective Story)。

偵探的角色至關重要。他應該是怎樣一類人呢?弗里曼3不贊成“官方或者業(yè)余的調查人員騎在摩托車上、開著飛機或者駕駛摩托艇進行大量調查工作”,他強調,富于經驗的讀者想要看到“一場智力體操表演”,表演者顯然應該是一位聰明絕頂的偵探或者講究科學的偵探——就好比他筆下的桑代克。S.S.范達因(即威拉德亨廷頓萊特)認為小說的樂趣應該主要是運用頭腦的分析,對那些總是身處險境的偵探則不屑一顧,不過他稱桑代克是“一個上了年紀、孜孜不倦、一絲不茍、毫無幽默感、枯燥乏味的偵探”。(塞耶斯則認為他可能是史上最英俊的偵探。)萊特指出,偵探必須是“一個有著很高造詣、成就不凡的人——一個有缺點但是與眾不同、多姿多彩、天資聰穎的人”,看起來好像是在說他筆下的菲洛萬斯。雖然二十年代大部分偵探仍然是性情古怪的業(yè)余人士,但是他們不像福爾摩斯那樣不善交際。一九二八年,塞耶斯注意到一種趨勢:有著常人特質的偵探開始抬頭,比如弗里曼威爾斯克勞夫茲的弗倫奇探長。

接下來,偵探應該調查怎樣的案件呢?長篇小說與短篇小說對于這個問題處理手法大不相同,短篇往往關注一些欺詐題材的案子。作為最極端的理論家,萊特提出,小說中的犯罪就應該是謀殺,因為僅以欺詐為題材的案子“(占據)三百頁篇幅也未免太小題大做了”。另一些規(guī)則的制定者也對此表示默認,只是他們沒有那么直接地表達。奇怪的是,大家沒有表現(xiàn)出對謀殺的偏愛,是因為在很多國家一旦查出謀殺便會將兇手處以無法挽回的死刑。

再來看罪犯。罪犯應該盡早出場,不可在四分之三處才出現(xiàn)——有些早期偵探小說中罪犯很晚才出場。他絕對不能是偵探,或者至少不能是官方偵探。這條規(guī)則時常被違反。最著名的是勒魯的《黃色房間的秘密》。伯納德開普斯的《骨骼鑰匙》(1919)也沒有遵守,雖然這部作品通常被忽視,但絕對是一部非凡之作。他也不可以是用人,因為“太容易被找出來了”,而“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萊特語)。除了假扮用人的人以外,用人實在不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黃金時代偵探小說中,謀殺往往理所當然地發(fā)生在一群用人周圍,但是用人犯下的罪行應該只是小偷小摸或勒索未遂。也有例外,比如有人可能冒充用人,但是十分少見。兇手也不能是職業(yè)罪犯。實際上,他必須和其他嫌疑人同屬于一個社會階層。他的身份可以是醫(yī)生或者律師,由此和其他人產生了聯(lián)系,或者是一個秘書,處于曖昧不明的地位。約翰狄克森卡爾在一九三五年寫道1,從統(tǒng)計學上來看,秘書是犯罪小說中最常見的兇手,當然,如果受害者的家人也算是一類的話,他們毫無疑問也是最有可能的兇手。一般認為,所有的犯罪動機都出于個人目的,而且依據上下文經得起推敲。犯罪的動機不該是為了國家或者為了某種理想,也不能是精神疾病導致的犯罪??梢栽试S書中人物認為犯罪是非理性的,或者認為某個國際間諜因為要出賣情報而犯罪,但是讀者應該明白那終究還是出于個人目的。

1觀點引自卡爾的《三口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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