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平等權(quán) 猴子、佛祖與平民(4)

公民權(quán)利:有尊嚴的活著 作者:周永坤


這樣的話:進步了嗎?又進步了!所謂“進步”其實只是在等級制度中上了一個臺階而已。一旦吃盡千辛萬苦上了幾個臺階,他們就千方百計地想保住這個臺階制度,而不是使大家走到一個平等的“廣場”上去。1980年代初,當潘念之、齊乃寬兩位前輩講立法平等的時候,立馬遭到了鋪天蓋地的批判。十多年后,我的《市場經(jīng)濟呼喚立法平等》雖然沒有招來大批判,但還是在法學(xué)界引起了“地震”??蜌獾呐笥褜ξ艺f:“呼喚”可以,“實行”是不行的。有的則責(zé)問:“立法平等了,法的階級性怎么辦?”

令人欣慰的是,平等正在成為事實上的立法指向,許多特權(quán)與歧視的法律正在從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悄悄退出。但是由于傳統(tǒng)的將人等級化的法律意識形態(tài)根深蒂固,也由于既得利益作祟,憲法的平等原則遠沒有具體化為部門法的規(guī)范。特別是由于司憲制度的缺失,憲法的平等條款無法直接在司法中適用,這就使憲法平等條款常常被架空。

平等就其含義來說有兩個基本的內(nèi)容:一是規(guī)范的,二是事實的。我們歷來只將平等理解為事實的平等。主張事實的平等沒有錯(當然不是絕對的),但是如果沒有規(guī)范的平等作為基礎(chǔ),事實的平等不但沒有正當性,也缺乏可行性。如果在規(guī)范上主張歧視,而宣稱什么追求事實上的平等,那只能是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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