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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權 北大帶什么頭?(2)

公民權利:有尊嚴的活著 作者:周永坤


第三種又等而下之,因為一是它造成小孩子中的過度競爭,對人格形成有不良影響;二是這一形式的公平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 不是所有小孩子的家庭條件都是一樣的,家境好的孩子享受了好的“家教”,使其他的孩子事實上無法與之競爭。 不考慮公平的辦法就是我們的辦法,我們的辦法靠兩個:一是權,二是錢。為了使有權人和有錢人從這種制度結構中取得最大效益,其前提性的辦法就是“擴大學校的差距” 辦重點學校,辦“星級學?!?。還有,我所不忍說的:新工人的子弟,他們在自己居住的地方?jīng)]有上學的權利 盡管2006年國務院下達了一個文件,但是那是空頭的 國家不花錢是沒有用的,將本來應當由國家承擔的教育成本轉嫁給學校,學校為了生存,只能向學生轉嫁負擔,難道還有別的辦法嗎?許多孩子沒學上,或者享受不到起碼的受教育條件,這怨誰?從小里說,個人的幸??拷逃?;從大里說,國家的興盛靠教育。教育要平等啊!這是人起碼的權利!我認為,如果新工人的子弟在其工作所在地不能讀書,可以靠政府,義務教育是一項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有點高興的是,聽說有的地方(包括我生活的蘇州)正在采取辦法想解決這一問題。不過,事實遠沒有宣傳的那樣喜慶,一些“新蘇州人”的后代沒有享受到基本的教育,一些學校非正式的貴族班正辦得紅紅火火呢!

2.分數(shù)面前當人人平等

分數(shù)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人權?!痢潦懈呖嘉目茽钤痢痢帘蛔C實其民族成分造假,此前該市××縣常務副縣長××的女兒×××也被證實民族成分造假。這觸動了所有中國人特別是幾千萬考生及其家長的敏感神經(jīng):分數(shù)。從法理上說,它提出了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要不要實行分數(shù)面前人人平等?

上網(wǎng)一搜,發(fā)現(xiàn)地方性加分規(guī)定比比皆是,大概要數(shù)上海市的最為詳盡。依據(jù)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發(fā)布的《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涉及加分的內(nèi)容有:各級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團員、勞模、三八紅旗手、科技獎、競賽優(yōu)勝者、各類特長生、烈士子女 據(jù)粗略統(tǒng)計,可加分者超過二十項。這是“正規(guī)”的,對此大家習以為常,見怪不怪。與高考相較,中考加分更是邪乎:2008年,浙江紹興市給具有大專學歷及以上或初級技術職稱及以上的各類人才、在柯橋新縣城買房子者的子女加10分;2008年深圳市給金融高管子女加分;2009年,福建永安為購房者子女加分;伊春市為省級以上優(yōu)秀專家和博士子女、招商引資(百萬元以上)、外來投資者子女加分。這些加分無一不是為有錢的人和有權的人加分。

更大的問題其實不在這里,而在于不同地區(qū)間的分數(shù)線的不同,在這方面曾經(jīng)引發(fā)過訴訟。2001年8月22日,山東青島三位高中畢業(yè)學生因2001年全國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計劃造成青島錄取分數(shù)線遠遠高于北京等地區(qū)的分數(shù)線,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狀,起訴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上У氖谴耸潞髞聿涣肆酥,F(xiàn)在由于取消了全國統(tǒng)考,各省分數(shù)沒法比,所以無法起訴,這一嚴重問題被掩蓋了。

加分與否涉及一項憲法性權利:教育平等權。教育平等權即受教育的平等權,或稱“教育方面的平等權”。教育平等權作為一項權利,有人權與公民權的雙重屬性。作為人權,它的價值依據(jù)是人的尊嚴與人的價值,規(guī)范依據(jù)是國際人權法;作為公民權利,它的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教育平等權的權利主體是公民,特別是作為青少年的公民,義務主體是國家以及國家授權的實施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學校)。

二戰(zhàn)以后,教育平等權得到世界廣泛認同。1945年的《聯(lián)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及平等觀念;1946年3月國際教育局第九屆大會上,列入議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學機會均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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