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4)

親歷共和國60年 作者:陳一然


正由于有過這些爭論,關于本案的起訴書的稿子,也就反復修改甚至重寫,我記得起碼經(jīng)過了30次修改。經(jīng)過多次討論修改定稿后,才將起訴書提交特別法庭。按照法律規(guī)定,特別法庭有權(quán)接受起訴書,也有權(quán)拒絕接受。認為起訴書內(nèi)容符合事實,證據(jù)確鑿,就接受起訴并進行審理;如果相反,就可以不予審理。法庭有權(quán)不按檢察院的意見辦,他們是明確分工又互相配合的。林、江反革命案的起訴書由特別檢察廳提出后,特別法庭進行了研究,認為起訴是有根據(jù)的,就接受了這一起訴書,對所指控各主犯開始進行正式的審訊和判決工作。

第一審判庭負責審理的江青等5個主犯的案情,較之第二審判庭的黃永勝等人要復雜得多,江青等人的態(tài)度也特別壞。相比之下,第二審判庭的擔子要輕一些,各個主犯的罪行都比較明確,態(tài)度相對地也比江青等人好些。但是在開始確定哪些人應該是出庭受審的主犯時,也是有過周折和多方考慮的。第二審判庭審理的案犯都是軍隊的高級干部,其中黃永勝是總參謀長,吳法憲是副總參謀長兼空軍司令員,李作鵬是副總參謀長兼海軍政治委員,邱會作是副總參謀長兼總后勤部部長,他們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要成員,但是在林彪的反革命政變陰謀中,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內(nèi)容,即企圖直接謀害毛主席的“小艦隊”的活動。這個陰謀組織的頭頭是林立果,他下邊的重要分子有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王飛及周宇馳、于新野等人?!熬?一三事件”發(fā)生時,林立果與林彪、葉群隨機摔死,周宇馳、于新野二人乘直升飛機叛逃未成,迫降后自殺身亡,王飛由于突然事故,又得了神經(jīng)病,都已無法出庭受審。就在參與上述陰謀活動的案犯中,經(jīng)過衡量比較,確定南京軍區(qū)空軍政委江騰蛟為合理的受審人,通過他將整個小艦隊的問題帶出來,使他也成為出庭受審的10名主犯之一。在10名主犯中,有9人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和政治局常委,江騰蛟不是中央委員,相比之下地位最低,僅僅作為“小艦隊”的代表人物,才列為10名主犯之一,就被排在最后1名。

在受領這次任務以前,我們許多人本來都是不大懂法律的,受到黨和人民的委托之后,我們都認真地鉆研起法律條文來,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令找來一一反復研讀,對照我們受理的案件,看某個犯人符合某條某款,要記得很熟,因為到開庭時就不能臨時再去翻看本本,只能說根據(jù)某某法的某條某款,某某人犯有什么罪行,并且能針對實際情況隨時找到法律根據(jù)來回答問題。除此以外,我們還看了一些有關法庭審判的中外影片,對我們要進行的工作增加一點感性知識,對一般的法庭情況和審判程序等,也有點間接的感受。在預審過程中,曾經(jīng)將訊問各個主犯和旁證案犯的情況,一一作了電視錄像,我們在開審前看了全部錄像,對我們將要打交道的這批罪犯,預先熟悉了解一下他們的基本特點和態(tài)度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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