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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爭戰(zhàn)一千年(3)

你一定愛讀的極簡歐洲史 作者:(澳)約翰·赫斯特


可公審,可酷刑

于是,西方不再是個一統(tǒng)的帝國,而是并立著一個個由不同日耳曼民族所建立的小王國。這些小國起起落落更迭快速,根本無力維系舊日的羅馬政體,未久就連征稅也停止了?;旧?,“治國”遠非這些征服者的能力所及;他們毫無治理一個安定國家的經(jīng)驗,他們四處求援,終于從羅馬的地主階級和各區(qū)的主教處得到幫助。新與舊的統(tǒng)治階層是融合了,但下面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詳細情形我們不得而知,因為那個年代的文字記錄鳳毛麟角。日耳曼人不識文字,再加上是兵荒馬亂的年代,留存至今的可考文獻少之又少。不過有件事是清楚的:這不是一場大規(guī)模的侵略。日耳曼蠻族并不是把原有的居民趕走,也不是由雄兵戰(zhàn)士壓境進襲。這些日耳曼人是帶著妻小,打算來此定居的;他們在某些地區(qū)形成了人口密集的社群,有些地方則零零落落,人跡微稀。要確定什么人在哪些地方定居,必須有請考古學(xué)家;日耳曼人的埋葬方式有別于羅馬人,因此,某處的許多死者如果是以日耳曼方式埋葬,就表示這是個人口密集的日耳曼聚落。語言學(xué)家也有用武之地;如果某村莊改換成日耳曼名字,照理說就是個人口稠密的日耳曼移民聚落。不過,這個證據(jù)可能不夠強,因為地名改變也可能是哪個日耳曼將軍一聲令下的結(jié)果,但如果是田地名稱改變,證據(jù)就比較有力,這表示這方土地上確有日耳曼人在耕作。

有一段時間,日耳曼法律和羅馬法令是同肩并行的。罪犯要依據(jù)何種法律受審,視其種族血統(tǒng)而定。羅馬法律秉持的是清楚分明的公平正義原則,讓法官依據(jù)案情做出定奪。早期的法官就是立法的人,他們的判例被匯整成法典,其中最偉大的一部當(dāng)屬6世紀(jì)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大帝下令所編;反觀日耳曼法律,簡直是私人恩仇錄之大成,法官的角色只是坐壁上觀。有人要是侵犯他人,受傷者及其親族會去找對方及其親屬討賠償,即使是殺人案件,只要付錢給死者親屬便能了事。數(shù)目多少端視受害者的身份地位而定,貴族階級的賠償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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