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產權保護與公眾利益(1)

反常識經(jīng)濟學 作者:(美)加里·S·貝克爾


政府濫用土地征用權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權條款規(guī)定“不給予公正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征做公用”,該條款允許私人土地征為公共使用,但是要求“公正賠償”。該條款引出了三個主要問題:什么是“公共使用”?什么是“公正賠償”?征用權條款在現(xiàn)代經(jīng)濟中是否合理?下面,我來簡單談談這三個問題。

公共使用。在凱洛訴新倫敦市案中,最高法院判定,新倫敦市市政府以5:4的微弱優(yōu)勢勝出,該判決還對“公共使用”進行了詳細闡述。大多數(shù)人認為“公共使用”就是指“公共目的”,即使這個項目主要由私營企業(yè)和個人負責,只要它能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增加稅收等,并以此為公眾帶來福利。奧康納大法官的意見是,這種解釋太寬泛了,并認為應該作更狹義的解釋,但是她的意見沒能針對如何作狹義解釋提出一個明確的標準。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希望該條款僅限于公共使用的情況,反對政府奪走15個房主的家。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受理的案子包括公路或公共設施建設。

要劃分公共使用的范疇,的確有些困難。由于私營企業(yè)也涉足公路建設、發(fā)電廠運營和其他公共項目,不過為什么這和使用土地征用權、批準建設私營棒球場,或者在窮鄉(xiāng)僻壤進行私營商業(yè)開發(fā)之間存在巨大差別呢?

雖然來自斯蒂文斯大法官的多數(shù)意見認為,特定案件中的決定權應該在州和地方政府手中,擁有沒收土地的權利使得政府免于向公眾說明其開發(fā)計劃肯定能夠提高經(jīng)濟價值或其他福利??梢詮囊粋€市場測試來認識這一點,即在一個市場中,后進入者是否能夠在充分補償現(xiàn)有成員之后仍然能獲益。不過,征用權意味著一個公共項目可以沒有必要通過這個測試。

公正賠償。對我來說,“公正賠償”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土地擁有者的心理預期價值。這常常比該土地的最高市場價更重要。例如,凱洛訴新倫敦市一案中的15個房主反對將其家園出售給布里奇波特市,他們之中有一人于87年前在那兒出生。很明顯,這個房子的價值對她來說比政府的評估值大得多。為什么要強迫她以一個遠遠低于其心理價位的價格賣掉房子呢?

關于公平賠償?shù)牧硪粋€問題是,在賠償訴訟中,大片土地擁有者常常比小片土地擁有者更有優(yōu)勢。原因是大片土地擁有者會雇用更好的律師,并且借助于其他方式來提高他們的補償。在凱洛訴新倫敦市案中,主張尊重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法律機構——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為15個小片土地擁有者辯護,這是相當罕見的。來自沃頓的帕特麗夏·丹姿教授多年前完成的一篇博士論文談到,小片土地擁有者得到的賠償通常比大片土地擁有者少,這與市場的價值評估有關。真實情況可能更加糟糕,因為關于對長期居住的家園的主觀性價值,她沒有任何數(shù)據(jù)。

征用權是合理的嗎?除了分析如何定義“公共使用”的合法性,我們還應該弄清楚是否應該允許那樣定義。在21世紀,征用權是一項合理的準則嗎?在18世紀、19世紀,還有20世紀初葉,政府很少使用征用權,所以不用太擔心《憲法》中征用權條款的大范圍濫用。事實上,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征用權案件直到1876年才出現(xiàn)。但是現(xiàn)在各級政府如此頻繁地使用征用權來沒收土地,快速、廉價地囤積土地以用于不同項目的開發(fā),而不管項目的好壞,這樣做對政府來說是無法抵擋的誘惑。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