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產(chǎn)權保護與公眾利益(2)

反常識經(jīng)濟學 作者:(美)加里·S·貝克爾


沒有征用權,政府就不得不購買土地、囤積土地,以修建購物中心、工廠園區(qū)和像洛克菲勒中心那樣的復合建筑。將分散的地塊聚合成一個獨立且規(guī)模更大的地塊是比較困難的,但是,通過征用土地就能夠達到這個目的嗎?

可以確信的是,土地擁有者可能有“搭便車”和“頑固抵抗”的行為,尤其是征用他們的家園或者房產(chǎn)來完成一個更大的工程,就像修建一條道路必須占用一塊土地。但是,通常一條道路可以有幾條可選線路,一個發(fā)電廠可以建在不同的地方,等等。所以買方、政府或者私營企業(yè)可以借助各方的競爭力量對付“頑固抵抗者”。有時建筑商可以在“釘子戶”的房屋周圍進行建設,由私人集資建設的洛克菲勒中心所在地盤就是這樣被集中在了一起。

我不是說,沒有征用權的體制會運作得好,不是這樣。但是通過稅收和監(jiān)管,現(xiàn)代政府無所不能。雖然征用權可以被認為僅僅是另一種(但更具強制性的)監(jiān)管形式,不過仍然是非常有效而且簡易的監(jiān)管形式?!皺嗔Ω瘮 笔且粋€古老的諺語,它解釋了為什么土地征用權常常被濫用(可參見馬丁·安德森的經(jīng)典著作,1964年版的《聯(lián)邦推土機》)。它允許政府免于通過市場來測試一個項目是否有附加價值,即測驗該項目在通過常規(guī)市場渠道補償了土地所有者后,是否還值得進行下去。

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從《憲法》中刪除征用權條款明顯不可行。但是,探討該條款的收益和成本,或者質疑其合理性仍然是有用的。一個否定的回答可能對法官、立法者還有出于公眾利益的土地囤積支持者們有所幫助。

貝克爾

評論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允許政府使用征用權,規(guī)定政府可以強制占用私人土地,但是必須以市場價補償給所有者,而且該條款所闡述的占用僅適用于“公共使用”的情況。(《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僅限于美國政府使用,但適用于州和地方政府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征用權條款卻沒有“公共使用”的限制。)在凱洛訴新倫敦市案中,新倫敦市占用了私人土地作為再開發(fā)建設計劃的一部分。在該計劃中,所征用的土地會提供給私營開發(fā)商修建辦公大樓和停車場。

這個案件是否判“對”了,取決于個人對《憲法》條文的理解,這可能與“公共使用”的原始規(guī)定和最高法院之前的判決有所背離。我希望從法律問題中走出來,提三個實際問題:到底什么時候使用征用權是合理的?當占用私人用地是為了改做其他私用,而不是政府使用(比如郵局或者軍事基地)時,這種占用還是合理的嗎?凱洛訴新倫敦案判決中,《憲法》賦予地方政府的權力是被濫用了嗎?

一般說來,在開放的市場中,政府想要哪塊土地就應該像其他人一樣花錢購買。如果政府可以征用土地而無須支付足價,其影響結果是,對社會來說,政府付出的成本比土地實際價值小。對政府來說,要是通過市場購買土地(這是一項私人成本而不是社會成本,因為政府必須支付足價才能得到它們)比征用土地更昂貴,政府就會選擇征用土地作為替代。這個觀點的假設前提是,政府想要得到土地,并試圖使其自身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使社會總體成本最小化。然而,這個假設是理想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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