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產權保護與公眾利益(5)

反常識經濟學 作者:(美)加里·S·貝克爾


就格羅斯特和其他提供文件共享服務公司而言(或者,在格羅斯特案中,它提供的僅僅是軟件,不同于早期提供文件共享的耐伯斯特等公司,格羅斯特并沒有將文件復制到自己的服務器中,也沒有用服務器協(xié)助文件共享,它只是提供幫助用戶建立共享網絡的軟件),完全合法的用戶是存在的。這種用戶的比例足以使下級法院相信,格羅斯特不是一個輔助侵權者。并不是所有的音樂和電影都是受版權保護的(有些版權可能已經過期了);再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作者,尤其當作者是新人,并且在努力累積名氣(比如一個新的搖滾樂隊)時,即使是犧牲掉版稅,他們也希望其作品被傳播得越快越好。事實上,這些作者愿意讓格羅斯特的軟件用戶免費下載他們的版權作品。

但是,最高法院提出的證據表明,格羅斯特公司軟件所支持的文件共享大多數存在侵權問題,這一點格羅斯特公司非常清楚,就像大多數盜竊工具是賣給竊賊的一樣,雖然有一些是賣給把自己鎖在家門外而想要進去的人,還有一些賣給警察,或者好奇者,或者在使用新工具實施第一次盜竊之前臨陣退縮的“準”竊賊。不管合法用途與非法用途相比是多么微不足道,只要合法用途能夠使輔助侵權者擺脫對其產品的所有使用,即使他知道大多數用途都是非法的,輔助侵權罪也不會成立。

討論到這里還沒有結束。很荒謬的是,一些侵權行為事實上可能會對版權所有者有利,但是版權所有者因為可以獲取版稅,所以可能不愿意人們免費獲得其作品,這簡直就是“既要馬兒跑得快,又要馬兒不吃草”。如果人們認為他們可以通過“點對點”網絡(并行聯機)與其他人一起共享一張CD,他們就會為這張CD支付更高的價格,因為這張CD成了一種可以進行利益交換,甚至可以“買到”新朋友的“貨幣”。如果你喜歡旅游,而且經常隨身攜帶筆記本電腦,有了文件共享你就沒有必要把最愛的CD帶在身邊;在這種情形下,文件共享僅僅是使你更加方便地使用已購買的東西,它會讓你愿意付更多的錢,就像你將為一部可以在全世界任何國家使用的手機付更多的錢一樣。并且,通過文件共享你可能會喜歡上某一個樂隊或是音樂家,而如果無法免費試聽,你是不會購買他們的唱片的;當你為版權所有者宣傳其唱片的時候,就是文件共享。

不過話又說回來,侵權為版權所有者帶來的益處只是一種可能性,還不足以打贏一場輔助侵權官司,甚至不足以打贏一場直接侵權官司,因為這種可能性往往是虛構的。如果格羅斯特案提起上訴,審判將會給格羅斯特一個機會,讓其比較版權所有者的收入損失和我之前所列出的潛在利益。如果文件共享軟件的提供商遭受被審判的威脅,這將導致很多這類提供商退出市場。

有觀點希望不通過法庭讓格羅斯特和其他類似企業(yè)承擔責任,這種觀點是一種“新生工業(yè)”論。軟件工業(yè)正欣欣向榮,有人擔心強迫軟件提供商承擔責任會抑制創(chuàng)新,因為即使某類型軟件的唯一或主要用途涉嫌輔助侵權,但只要該軟件沒有被扼殺在搖籃中,它最終還是可能具有重要的合法用途的。但是,在文件共享服務和文件共享軟件案例中,由于存在巨大的合法性需求,其用途的合法與否是很難定義。網絡中主要是無版權資源的文件共享,在情報系統(tǒng)也是如此——2004年秋天,美國通過的《情報工作改革法》提出建立一種“信息共享環(huán)境”,使美國情報機構的眾多數據庫實現數據共享。此外,輔助侵權責任抑制了創(chuàng)新,而被法律嚴格保護的知識產權又促進了創(chuàng)新,這兩者之間必須進行一種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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