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愛與“一般意義上的”愛的區(qū)別
然而,這種在一起時感到的快樂和幸福是否足以定義父母與孩子之間的愛呢?答案是否定的。父母與孩子之間的愛并不局限于溫暖與溫情中彼此給予的快樂,并且它不能只用感情的字眼來定義。因為名符其實的父母之愛必須伴有要完成一項任務的意識,它正是在這一點上和“一般意義上的”愛區(qū)別開來。要完成的任務就是履行對自己孩子的義務,即弗朗索瓦茲·多爾多所稱且言之不差的“教育義務”。
聲稱愛孩子,但卻沒有為他制訂任何人生計劃,不教給他人情世故和處世之道,不支持他的學業(yè),既不關心他的社會生活也不關心他的感受,這種愛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如果情況是這樣,那么所謂愛孩子,其實只是在表達一種感情而已,這種感情可能并不比另外一種感情更讓人看不起,然而它與主人對他所養(yǎng)小狗的感情沒有什么本質的區(qū)別,主人飼養(yǎng)它、愛撫它,但對它沒有任何特別的義務。主人可以決定是否“教育”或者說馴養(yǎng)他的狗。但是他做不做這件事對狗來說都無關緊要,因為狗根本不需要人為它做什么便能自己生存。不管怎樣,它都能生存下去: 本能使然……但是對孩子來說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我們知道,孩子不能在沒有成人幫助的情況下獨自構建自己的生活。
另外,在一起感到快樂遠遠不能夠描述父母與孩子關系的特征,因為所有的父母都清楚,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會發(fā)生許多變故。在這些時候父母必須做出一些舉動,它們暫時會使大家都感到不快,但卻是非做不可的。比如父母會給孩子提出一些限制,但是這樣做必定會使孩子感到痛苦。這種痛苦會很深,尤其因為孩子一般會把父親或母親的堅決態(tài)度理解為一種不愛他的表現(xiàn)(至少在他沒有理解事情的意義時)。因此這個時候,孩子不快樂,父母同樣不會快樂,他們必須在孩子面前堅持到底,并忍受自己知道無法避免的一種痛苦。
因此,前兩種對一般意義上的愛進行衡量的標準(感情,以及在一起感到快樂)遠不能使人認識到父母之愛的性質。那么第三個標準,即占有又如何呢?在這一點上也必須區(qū)別對待。與人們可能認為的恰恰相反,任何占有的思想,在父母與孩子關系中并不總是屬于要被排除的東西。
● 對孩子來說,感到父母是屬于他的,他們就是“他的”父母,這一點很重要。如果他有很多兄弟姐妹,與他們共同擁有父母,他甚至需要確認(這是弗朗索瓦茲·多爾多經(jīng)常強調的一點): 盡管父母是大家共有的,但是他們仍然是“他自己一個人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為使孩子得到這種確認,弗朗索瓦茲·多爾多建議人們把每個孩子與“他自己的”父母的合影放在壁爐上。父母屬于自己的這種思想是孩子個性化的基礎。知道有“屬于自己的”父母,他才有可能感到“他”作為一個不同于其他人的獨特生命的存在,并據(jù)此確信擁有自己的獨特身份。
同樣,堅信他“屬于”自己的父母:“我是他們的孩子”,這也會給他一種安全感:“如果我是他們的孩子,這就意味著是他們?yōu)槲伊可矶ㄗ龅??!边@在日常生活中對孩子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尤其相對于那些可以被請來監(jiān)護或照顧他的大人(不是他的父母)。假如孩子沒有這種對自己父母的歸屬感,當他確認父母把自己托付給這些大人,自己從此“屬于他們”時,他會產(chǎn)生被拋棄的感覺。
● 反過來,對父母來說,對孩子的占有感也是很重要的。意識到這個孩子正是他們的孩子以及他們就是這個孩子的父母,這能使他們心安理得地當好父母。在接診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一些父母,他們因為沒有被自己的父母“允許”沿襲這一角色,所以言行舉止都不到位,仿佛孩子不屬于他們。他們感到自己沒有任何權力去管孩子,而且認為無論是誰都會比他們考慮得更周到、知道得更多、做得更好,看其在生活中的表現(xiàn),仿佛任何人都能代替他們作決定。這對孩子來說是可怕的(他失去了安全依靠),對父母來說也是一種悲劇,他們如同被剝奪了做父母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