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境界是依法治國。如今,我們的國家也在不斷倡導依法治國,從這里便可以看出法家擁有同時代的其他學說不具備的先進性。韓非子認為,治國應以法治,不應以人治,法治不論國民基數(shù)多么龐大都能順利執(zhí)行。而這種觀點是從以禮治國中衍生出來的。因為從西周到戰(zhàn)國初期,是以禮作為調節(jié)貴族社會關系的手段的,禮治沒有明文規(guī)定,執(zhí)法者會根據(jù)風俗習慣來判定如何決斷,帶有明顯的隨意性,而到戰(zhàn)國時,“禮崩樂壞”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十分嚴重,這種方式已經(jīng)很難再用來約束貴族階級的行為,因此用帶有強制性的法來取代禮便成為了必然的社會需要。法具有規(guī)范性和公正性,獎賞明確了,民眾才有積極性,才會努力耕種和參與戰(zhàn)爭,從而富國強兵。并且規(guī)范的法同時適用于貴族階級,法不阿貴,這使得平民在一定程度上與貴族齊平了,讓天下人都覺得更加公正。法相對于禮還具有公開性和強制性,無論是什么身份,如果犯法,那么就必須予以公開的懲罰,這就使人產(chǎn)生畏懼之心,帶有強烈的威壓和嚴肅感,讓人不敢觸犯。
在執(zhí)法過程中必須要做到按規(guī)章辦事,這是第二種境界。有了法,還不夠,想要達成目標和效果,那么就得按法律嚴格執(zhí)行。在執(zhí)法的過程中,不以自己的喜怒來左右賞罰裁決,對于那些觸犯了法律需要嚴懲的人,不能隨意減輕懲罰,不然那些奸佞者殺了人,也不會心生畏懼。同時,對于那些沒有功勞的人,不能隨便賞賜,比如開倉放糧,這就是在賞賜無功之人。對于執(zhí)法者自己的親眷,執(zhí)法者需要一視同仁,法不擇親貴,不能因為私人感情而隨便違背法律的標準。
第三種境界是,法律不僅能夠對犯罪行為予以懲罰,同時還對預防犯罪有著良好的效果。智慧的君主在嚴懲犯罪的臣子的同時,還應該不給臣子犯罪的機會,從而杜絕犯罪。想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那么就需要在不斷完善法律條例的同時,嚴格按照法律制度辦事。對于法律的完善,法家的思想基礎是人性本惡,人都有好利惡害的心理,因此無論什么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不能指望他們自己成為賢人圣人,而要對其行為加以矯正。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法律條例應該做到切實可行,比如設立獎賞,那么這種獎勵必須是民眾確實能夠爭取得到的,設立懲罰標準,也應該是民眾能夠回避得了的,不然的話法律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人民也不會被這樣的法律所約束和震懾。為什么在有法律的情況下,還有那些犯罪行為呢?韓非子認為是因為民眾覺得法律不一定會實施到自己的頭上,因此帶有僥幸心理。阻止這種僥幸心理的唯一辦法就是不斷完善法律,并且切切實實按照法律條文來實施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