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1 證據(jù)的概念(5)

歷史研究導論 作者:(英)邁克爾·斯坦福


17世紀英格蘭的巫術(shù)

巫師(witches,就是能運用神秘力量如符咒、迷藥等等造?;蜃鲪褐耍瑤缀醮嬖谟诟鱾€社會。然而16、17世紀時的巫師大為風靡,實屬罕見。這主要出于教會態(tài)度的轉(zhuǎn)變,以及文藝復興以來新柏拉圖主義(Neo*睵latonism)及其非物質(zhì)性精神教條復興使然。而后者由若干飽學之士與基督教教義進行調(diào)和?;浇虝越⒁詠恚驼J為巫術(shù)信仰是異教陳跡,不時予以譴責。他們不僅否認巫師的真實存在,而且還加以責怪迫害。See Trevor*睷oper(1967),pp.91,103.視巫師法力為明顯出自與魔鬼達成的契約,乃是新觀念,直至中世紀后期(14、15世紀)始被加諸巫師崇拜之上。于是,巫師成為異端,是上帝及基督教社會的敵人。隨著教會的譴責,官方迫害繼起。值得一提的是,15世紀末期,崇信巫師的人士中有一批學者,這批文化精英之前曾嘲笑巫術(shù),情況與今日流行的占星術(shù)面對的情況如出一轍。See Thomas(1978),p.521.英格蘭地區(qū)與魔鬼有約之說的流行,時間上晚了一個世紀左右,那是伊麗莎白在位末期,直到1604年始見國會立法予以譴責。稍早的法規(guī)(1542年、1563年)已承認巫術(shù)為重罪,如今卻可依法起訴并處以死刑。Ibid.,p.525.法庭及司法人員就不得不重視這項罪行。由于他們一致要求更嚴格標準的證明,因此重視證據(jù)之風隨之而起。至于歐洲大陸,為迫害而援用的方法相當兇險,不論男女,一旦遭控訴通常沒有開脫的機會,在當?shù)胤ㄍブ?,證據(jù)顯然不具分量。See Thomas(1978),p.687.反觀英格蘭,情況雖然惡劣,卻不如歐洲大陸,即使在情況最惡劣的時期(17世紀40年代),遭控訴的嫌犯,五個人中也約有兩個人可無罪獲釋。Shapiro(1983),p.206.基于某些原因,這個世紀末巫術(shù)審判案件大幅減少。雖然民間仍流傳巫術(shù)信仰,法國政府在1682年中止了巫術(shù)審判,英國也在同年跟進,不過巫術(shù)法規(guī)直到1736年才被廢止。Ibid., pp.208, 211, 224.

四個議題

四個議題中的任一個均可見于上述故事之中。第一個議題是這類問題是否需有證據(jù)才能解決。這又引出兩個問題,一是巫術(shù)有無可能,一是被控訴者的罪行。前者事關(guān)神學、哲學及科學。它屬于理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nèi),學者不知何種證據(jù)可用以及如何用。See the quotation from 1712 on p.124 below.至于第二個則屬法律問題,通常需要證據(jù)。(對被控人來說幸運的是,英國禁止行刑,否則受害者必不亞于歐洲大陸。)就因為強調(diào)證據(jù),乃使許多可憐男女獲救,即使法官本人相信巫術(shù)存在,仍然苦于沒有足夠證據(jù)就不得定罪。尋獲與魔鬼訂約的可信證據(jù)越來越難,這就導致人們逐漸放棄巫術(shù)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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