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沁以為,凡人的行為,無不以求快樂或避痛苦為目的。邊沁說:“自然使人類為二最上威權所統(tǒng)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只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么,決定人將做什么?!保ㄟ吳摺兜赖铝⒎ㄔ韺а浴罚┍芸嗤匆嗫烧f是求快樂。所以邊沁可以更簡單地說:人的行為的目的,都是求快樂。亦可以說,自然使人類為一惟一威權所統(tǒng)治,此惟一威權,即是快樂。
有人說:快樂論者的說法雖似乎很近于常識,但與事實不合。人的主要底行為,大概都是發(fā)于不自覺底沖動。這些行為,有之者只是為之而已,并不是因其可以得利或得快樂而始為之。如人吃飯,只是吃而已,并不是因要避餓的苦痛,或得飽的快樂,而始吃飯。當然,人于餓時,確感覺一種苦痛,人于飽時,確感覺一種快樂,但人吃飯,并不是對于避苦痛,求快樂,先作一番考慮計算而始吃飯。又如人于憤怒時與人打架,他只是打而已,亦不是因為要避忍氣吞聲的苦痛,或要得揚眉吐氣的快樂,當然忍氣吞聲是一種苦痛,揚眉吐氣是一種快樂。但人于憤怒時打架,并不是對于避苦痛求快樂,先作一番考慮計算而始打架。這是另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照這另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快樂論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是不合乎事實底。
這兩派的說法,若都不用全稱命題的形式,而只用特稱命題的形式,則兩種說法并不相沖突,而且都合乎事實。有些人的行為,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有些人的行為,是出于沖動。亦可說:一個人的行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樂為目的,有些是出于沖動。人吃飯固有只是吃而已者,亦有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時的憤怒而打架者,亦有經(jīng)過詳細底考慮而后打架者。我們所要注意底是:一個人的行為,若是出于沖動,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種行為時所有底境界,是自然境界。一個人的行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樂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樂,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種行為時所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