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第二點說,快樂是不可比較底。凡比較必須用一共同底量的標準。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們說:另一物比較重。斤是此比較所用底共同底量的標準。但于比較快樂的量時,則沒有共同標準可用。一個人喝酒,于喝酒得其快樂。一個人下棋,于下棋得有快樂。我們都得有快樂,但于他們兩個人的快樂中,哪一個人的快樂是較大底,我們沒有法子可以比較。他們亦沒有法子可以比較。假使他們各依其主觀,而都說,他自己的快樂是較大底,他們的話亦并無沖突。正如一個人說,我怕空襲;另一個人說,我不怕空襲。其所說不同,但完全沒有沖突。這是就兩個人所有底快樂說。就一個人所有底快樂說,其自己的快樂亦是不能比較底。因為人不能同時有兩個快樂。當其有這個快樂時,那一個快樂已成過去。所余者,只是對于那一個快樂底記憶而已。但對于那一個快樂底記憶,并不是那一個快樂,所以不能以之與這一個快樂相比,而斷其孰大。
就第三點說,有些快樂論者以為,人所求底快樂,或人所應該求底快樂,不必是最大底快樂,而是最高底快樂。照這些快樂論者的說法,快樂不但有量底分別,而且有質底分別。有高等底快樂,有低等底快樂,二者不能一概而論。穆勒說:人若對于高等快樂及低等快樂均有經(jīng)驗,他一定愿為蘇格拉底而死,不愿為一蠢豬而生。為蘇格拉底而死的快樂與為一蠢豬而生的快樂,有性質上底不同。但照上文所說底,快樂是不能比較底。即令其可以比較,我們還可以問:一個人為什么愿為蘇格拉底而死,不愿為一蠢豬而生?他是因為為蘇格拉底而死,比為一蠢豬而生,其快樂是更快樂底?抑是因為其快樂是更高尚底?如因其是更快樂底,則愿為蘇格拉底而死者,仍是求較大底快樂。為蘇格拉底而死的快樂,及為一蠢豬而生的快樂,仍是量的分別,而不是質的分別。如因為其是更高尚底,則愿為蘇格拉底而死者,是求高尚而不是求快樂。而所謂高尚者,其標準又必另有所在,而不是以快樂的大小決定底。因此主張快樂論者,如其“論”是前后一致,他必須以為快樂只有量的分別,而沒有質的分別。所謂高等快樂,雖不及所謂低等快樂強大劇烈,但其細膩持久,可以使人覺其是更快樂底。主張快樂論者,其“論”如是前后一致,則必需如此主張,而其如此主張,即將快樂的所謂質的分別歸于量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