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容忍歷史不完美》鐵路國有的正當與失當(6)

容忍歷史不完美 作者:馬勇


對于來自民族資本的呼吁和壓力,清廷出于各方面的考慮作了一些讓步,于1903年12月2日發(fā)布由商部奏定的《鐵路簡明章程》,對于民族資本作出重大讓步,允許各省官商自行籌集股本興辦鐵路干線或支線。但是對于絕對排斥外國資本投資鐵路的主張,朝廷并沒有答應,依然允許各國資本繼續(xù)在鐵路上投資。

《鐵路簡明章程》解除了對民族資本的約束,相應下放了鐵路修筑權,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工程,為民族資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打開了通路。同年,以僑資為主體的廣東潮汕鐵路公司成立,承建潮州府至汕頭全長90華里的鐵路。這是近代中國第一條商辦鐵路。至1907年,湖南、江西、云南、安徽、山西、浙江、福建、陜西、湖北、四川、廣西、黑龍江、河南等十五個省份相繼創(chuàng)設鐵路公司,籌措資金興修本省鐵路。民間資本紛紛向鐵路修筑工程上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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