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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一部歷史》序言(17)

古拉格:一部歷史 作者:(美)安妮·阿普爾鮑姆


一九一七年,俄國新的領導人完全不需要到格陵蘭那遙遠的地方去尋找先例。從十七世紀開始,俄國就有了自己的流放制度:俄國法律首次提到流放是在一六四九年。當時,流放被認為是一種新型的、更加人道的犯罪懲罰方式——比死刑或者烙印、殘毀更可取——而且廣泛適用于各種輕罪和重罪,從抽鼻煙、算命到謀殺。大批俄國知識分子和作家——其中包括普希金——遭到各種形式的流放,而正是這種流放的可能性也使其他人不得安寧:一八九○年正值其文學聲望巔峰期的安東·契訶夫讓所有認識他的人大吃一驚,他前往俄國太平洋沿海的薩哈林島游歷并且描述了那里的流刑犯聚集地的情況。他在離開之前寫信給迷惑不解的出版商,解釋了自己的動機:

我們聽任數(shù)百萬人在監(jiān)獄里腐爛,毫無意義地腐爛,沒有任何價值,而且是以一種野蠻的方式;我們驅(qū)趕人們戴著鐐銬在寒冷中長途跋涉上萬俄里,讓他們?nèi)旧厦范?,使他們墮落,增加了罪犯的?shù)量……可是,這一切卻與我們一點關系也沒有,絲毫引不起我們的興趣……

回顧沙皇俄國的監(jiān)禁制度史,不難發(fā)現(xiàn)許多后來應用于蘇聯(lián)古拉格的做法的先兆。例如,像古拉格一樣,沙俄從來沒有打算把流放到西伯利亞專門用于處罰罪犯。一七三六年的一項法律表明,如果一個村莊裁定村中某人是個影響別人的壞人,村里的長者可以瓜分這個倒霉蛋的財產(chǎn)并且勒令他遷往別處。如果他找不到別的住處,國家就可以把他流放。實際上,這條法律曾在一九四八年被赫魯曉夫所引用,作為他那一派贊成流放那些被認為缺乏勞動熱情和努力工作的精神的集體農(nóng)莊莊員的(有效)依據(jù)。

對只是不合群的人實行流放持續(xù)了整個十九世紀。美國政治家的忠告者喬治?凱南在其著作《西伯利亞和流放制度》中描述了他所考察到的一八九一年時俄國“行政流放”的程序:

惹人討厭的人也許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但是如果在地方當局看來,他出現(xiàn)在某個特定的地方“有損于公共秩序”或者“與社會的安定不和諧”,他就可能無端被捕,可能被關進監(jiān)獄兩周至兩年,然后可能被強制遷往帝國疆界內(nèi)的任何其他地方,在那里被警察監(jiān)管一段時間,從一年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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