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列寧——像對他亦步亦趨的那些布爾什維克法學理論家一樣——還認為,蘇維埃國家的建立將會產生一類新型罪犯:“階級敵人”。階級敵人反對革命,并且公開或者經常是隱蔽地企圖破壞革命。階級敵人比普通罪犯難以識別,而且更難改造。不像普通罪犯,決不能相信階級敵人會與蘇維埃政權合作,因此,與普通殺人犯或竊賊相比,務必給予他們更加嚴厲的懲罰。于是,一九一八年五月,布爾什維克頒布的首個“關于賄賂行為的法令”規(guī)定:“如果犯有受賄或行賄罪的人屬于有產階級并且正在使用賄賂的手段企圖保持或者取得與財產權有關的特權的話,那么,他將被判處在最艱苦和最惡劣的條件下強制勞動,同時沒收其全部財產?!?/p>
換句話說,從新的蘇維埃國家剛剛成立那時起,人們就將因為他們屬于某一類人而非因為他們做了什么被判刑。
令人遺憾的是,從來沒有人清晰地描述過“階級敵人”準確地說應該是個什么樣。結果,布爾什維克政變以后,各種各樣的逮捕戲劇性地不斷增加。從一九一七年十一月起,由胡亂挑選出來的革命“擁護者”所組成的革命法庭開始審判胡亂認定的革命的“敵人”。隨意判處銀行家、商人的妻子、“投機商”——即任何從事獨立經濟活動的人、沙俄時期的監(jiān)獄看守以及其他所有看似可疑的人入獄服刑、強制勞動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