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洋商業(yè)務(wù)的行商對洋船負全面的責任,他安排洋商住進合適的商館,向他們推薦買辦、通事、銀師和仆役。行商沒有責任賣掉所有承辦船舶上的貨物,而是認購其中的一部分,同時將余下的包給其他行商。事實上,根據(jù)公行最早的協(xié)議,一個行商不得包攬一艘洋船上貨物總量的一半以上。比如,東印度公司購買貨品時,依照股份按比例分與行商,浩官有十四股,而將其余的讓給其他人,其他人有的只買下一股甚至半股。李守孔,第82頁??梢韵胂?,如果一切嚴格按程序進行的話,一艘洋船可在三周之內(nèi)卸下貨物并裝上一船新貨;但它往往要花上一個月或兩個月時間才能辦完上述的程序。一當他們的商務(wù)辦完,洋人就須立即離開廣州,或是回國,或是去澳門過冬。不過,出于對“適當洋商”的體諒,他們也會獲準在交易季節(jié)過去之后仍然留在廣州。
征稅與交費前來中國貿(mào)易的商船要承擔各色各樣的苛捐雜稅,主要分成三大類:船鈔、各種“規(guī)禮”銀、貨物的關(guān)稅。船鈔的計算方法是:由前桅到后桅的長度乘以船腰的寬度再除以十,得出“船量”,即船的“丈量”單位。船舶分成三等,最大一等的船每丈量單位課以7777兩的稅銀,中等船課以7142兩,小船課以5兩。與此相反,“規(guī)禮”銀則是性質(zhì)非常復雜的極其不正規(guī)的收費,包括開艙費、驗艙費、銀兩秤量和成色的差額費,以及一大堆其他名目的勒索。在1726年官府接管規(guī)禮銀之前,它們都落入了“戶部”、丈量官員、銀師和在場的其他人等的腰包——其時規(guī)銀的報價由這些人隨意確定。但在1727年,規(guī)銀固定為1,950兩,該數(shù)額一直持續(xù)了大約一個世紀。在1810年時,規(guī)禮和船鈔將花去一艘一等大船約3,315銀兩,花去二等船約2,666銀兩。船舶不在廣州拋錨而直接去澳門,要付大約一半的船鈔和規(guī)禮,而且必須另外付2,520兩給公行,以換取在公行地界之外交易的特權(quán)。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小費,如在進港和出港時各付60元洋銀給航路引水,400元給買辦,付給通事的費用除正規(guī)的75元報酬外,還需加付200元,對船長另付50或60元補貼。這樣,一艘一等大船在其逗留廣州的三個月期間總支出約為4,500兩。 正規(guī)的關(guān)稅是相當?shù)偷?,約在值百抽二和值百抽四之間,但海關(guān)官吏經(jīng)常索取一倍于此的錢財,勒索高達三、四倍的事件也非罕見。這些費用通常由行商替洋商支付。
交易項目18世紀后期,在廣州、印度和英國之間存在著一種欣欣向榮的三角貿(mào)易。出口到英國的最重要的貨物是茶葉(占貿(mào)易總額的90%到95%)、生絲、瓷器、大黃、漆器和肉桂;而從英國進口的貨物包括毛紡織品、鉛、錫、鐵、銅、毛皮、亞麻和各種小擺設(shè)。出口到印度的商品中有南京土布、明礬、樟腦、胡椒、朱砂、食糖、糖果、藥品和瓷器;而從印度進口的東西包括原棉、象牙、檀香木、銀子和鴉片。
大規(guī)模的茶葉出口可能出于幾方面的原因:禁止稻米出口及限制生絲出口為每船140擔(175捆)的規(guī)定,使茶葉自然成為出口的主要貨項。在歐洲,特別是在英國,對茶葉的需求不斷增長,因為歐洲不出產(chǎn)茶葉,在1550年之前對茶葉還一無所知。荷蘭商人在1640年第一次把一小批中國紅茶帶回了歐洲,不久后茶葉在英國出現(xiàn)了。從1684年開始,東印度公司每年從廣州采購五到六箱茶葉,用作在英國饋贈的禮品。而在1705年,綠茶首次在倫敦亮相了。18世紀上半葉,該公司逐漸把它的茶葉購買量提高到了一年40萬磅,其中的一些樣品用來呈獻給王室和貴族。飲茶不久成為上流社會迷戀的一件事情,后來又擴展到大眾階層——老百姓以茶來代替稅收高昂的酒類。英國人對茶葉的需求非常之大,以致東印度公司在1800年輸入了2,330萬磅茶葉,而在1808年以后,英國的年均茶葉進口達2,600萬磅,是其他各國茶葉進口總量的一倍。此時飲茶成為英國的一種國民習慣,嗜愛飲茶者甚至于稱茶的柔和品性對人的性格有熏陶作用,而酒則經(jīng)常導致暴力和行為不端。隨著茶葉銷量的增長,英國對茶葉的進口稅也提高了——驚人地高達100%,這么高的稅率足以鼓勵茶商從大陸(特別是從荷蘭)走私了,據(jù)稱走私數(shù)額每年在700萬磅左右。最后,在1784年,《減免法案》(Commutation Act)將茶葉進口稅降至125%,結(jié)束了有利可圖的茶葉走私。即使如此,中國茶葉仍為英國提供了十分之一的國庫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