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是一大難題。老話所講“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也是一個難題。但是這里遇到的,遠不是一位普通的先生,而是諾斯說過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組織”——國家!看看幾十年來的農民產權史吧。發(fā)動土改的,是國家;土改之后,把農民私產三下五除二“合并”成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的,也是國家;20世紀80年代之后,同意把“公田”——人民公社之田——長期承包給農民私人耕作的,還是同一個國家。各位讀者,國家對待產權的態(tài)度如此截然不同,值得好奇吧?
我的探察從20世紀60年代的大饑荒開始。那是一場國家侵入農民私產達到頂點造成的——劉少奇當年說得對——“人禍”,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數目應該是人類歷史上的一項紀錄。從來說“民以食為天”,那真正的意思是一旦民不得食,“天”——秩序和穩(wěn)定——就要塌下來!我以為,大饑荒遏制了國家政權繼續(xù)入侵農民產權,轉而在“一大二公”的體制里出現(xiàn)了農民的自留地和自留經濟。那是一個不容小視的“創(chuàng)新”:一小部分公地的使用權清楚地界定到農戶手中。
出乎意料的是,公地經濟在自留地出現(xiàn)后反而更加“攏不住”農民了。為什么?因為從此農民可以從激勵不足的公地里“節(jié)約”他們的努力,而用于自留經濟。這就是說,在公地里開了一小塊自留地,農民的努力就有了“出口”。結果,農民改革人民公社產權制度的談判籌碼增加了,因為他們可以依托自留地自由配置勞動和努力。
當然,其他條件也都是重要的。局部的、屢禁屢起的包產到戶,即便僅僅存在于“法外世界”,也還是為產權變革準備了“經驗條件”;惡劣的天氣包含著可置信的饑荒威脅,很容易暴露“只論方向,不講產量”的荒唐;若干地方政府率先宣布保護改革,幫助包產到戶邁上“地方合法化”的臺階;最后,黨和中央政府的經濟指導思想,從“凡是”轉向“實事求是”,掃清了農民重建私產的思想障礙??傊?,在這些條件的配合下,農民私人的土地使用權就在公社經濟里完成了“起源”——產權不過是農民、社區(qū)、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互相作用過程的“副產品”。
根據上述經驗,我當時的推測很樂觀:同樣的經濟邏輯將推動農民的產權改革繼續(xù)向前。是的,那些推動土地使用權“到戶”的力量,為什么不同樣可以推動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到戶”呢?
我當時看漏了一點。由于私人的土地使用權普遍得到承認和保護,當年始終伴隨人民公社體制的饑荒和農產品不足的威脅,從整體上消失了——那其實是推動產權改革的原發(fā)性力量。所以也難怪,從此土地產權改革就止步不前,“冬眠”一場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