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12)

改革的邏輯 作者:周其仁


不可操作的產權?

國內大市場的底部空虛,占人口七成的農民幾年以來收入無甚增加,把整個國民經濟憋得很難受。這情形,如同當年發(fā)生包產到戶一樣,是可能“逼”出一個新局面來的:產權界定長一寸,農民收入增數(shù)成,市場容量擴一圈。如是,總可以對刺激內需作點貢獻吧?

如此“前途”,人們居然視同無物。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以為在客觀形勢早就成熟的條件下,主觀因素——觀念、理念和思維方法——要負主要責任。在影響農民收入的一系列事件當中,這是一個思想方面的事件。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耳朵里聽到的關于農民收入狀況的解釋,似是而非的可是不少。容我舉幾例來論證一番吧。

一種意見說,農業(yè)產出難有大的增長,因此農民收入要較快地增加,是不切實際的。這個意見有三個地方是錯的。其一,“農民”在中國,不是一種職業(yè)——“從事農業(yè)活動”,而是一種社會身份。即便已經常年從事非農業(yè)經濟活動的,只要戶口在農村,就還是農民。因此,即便農業(yè)產出真的難有大增長,也不應該是農民收入難以增加的理由。

其二,雖然農業(yè)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一般會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農業(yè)的絕對產出,還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開支結構里的下降——我已經在前面的專欄文章里說過了——并不遵循線性的規(guī)律。我自己的估計,依賴土地較多的糧食作物可能減少,但是菜、瓜果、花和養(yǎng)殖產品——更多依賴于勞動力和技術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還可能有大的增加。兩項合并,來自農業(yè)的收入,是能夠增加的。條件是:政府要把強制種植糧食的政策從根本上取消。在浙江,糧食購銷體制又一次放開了。我們可以看看,這樣一來,農業(yè)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

其三,講農民收入就是“勞動收入”,不全面。是的,農民是勞動人民,但是在市場制度下,勞動人民也可以獲取“非勞動收入”。例如,放棄資源——無論勞動力、知識、土地、房屋還是錢幣——的自用而讓渡為“他用”,就可以有“權利所得”。要補充一句,“產權所得”是可能“滾動發(fā)展”的。放棄土地自用而獲取的地租,可以成為進城打工的盤纏,也可以作為小買賣的本錢——那是另外一筆“產權所得”發(fā)生的條件。

另一種意見說,反正“功夫在農外”——靠城市化帶動農民轉業(yè)來增加收入——因此,農村產權再界定清楚也無大用。這個意見,前半部分“是”,后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資本,一部分來自農村。日本明治維新后土地買賣推進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里,董竹君借用紹興200畝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對付商業(yè)危機,對創(chuàng)辦錦江飯店大有幫助,又是一例。只有農村勞動力集中到城鎮(zhèn),沒有農村資本向城鎮(zhèn)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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