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件(13)

改革的邏輯 作者:周其仁


還有人士聽到“土地流轉”就緊張,以為“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將卷土重來。他們忘了當代的一項基本現實:沒有立錐之地的城市工商業(yè)從業(yè)人員,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貧者。何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時候獲得一筆“讓渡產權的收益”,對另謀高就的農民也不無小補。

“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從來不曾提供過任何保障。土地對農民的價值,是由土地的產權界定——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狀況決定的。清楚界定到農戶的土地權利,才是保障;即便農民變賣了土地,保障還在。

有人詰問:要是農民為了一時之急需賣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嗎?這個問題的意思是,其他人會比農民本人更加關心他們自己的長遠利益。還有一層意思,那就是允許農戶擁有土地的轉讓權,會比現在的體制——有人以“集體”的名義賤賣土地,然后將賤賣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給農戶——還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讀者怎樣想,我以為這兩點都錯。

最驚人的言論是——據說是臺灣一位要人對內地的告誡——“一定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業(yè)和城市的基本建設都搞完”!如果這是對的,那么人民公社大刮“共產風”的時期一定是建設的大好年代了。有誰可以告訴我們,那個年代的“建設”到底留下了什么呢?資源的無主狀態(tài)只能刺激胡來、蠻干、濫用、“虐待”和破壞,是不是更符合實際呢?

還有人先驗地以為,產權呀產權的,未免不著邊際,還是挑一些“可操作”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吧。一項可操作的政策,就是“減輕農民負擔”。我贊成減輕農民負擔。就是治標,也贊成,因為畢竟聊勝于無。我只是認為,減輕農民負擔不但不能替代“進一步清楚界定農民產權”,而且要以產權界定為基礎。

人們應該問一問,那離了譜的農民負擔,究竟是怎樣發(fā)生的?我的觀察,最基礎的環(huán)節(jié)就是“糧食統(tǒng)購”。本來,中國農民對“皇糧國稅”以外的“苛捐雜稅”,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糧食統(tǒng)購——糧食只準賣給政府糧站——體制下,基層的種種附加負擔都可以委托糧站“代扣”。糧站離開了基層組織的“協(xié)助”,要完成糧食統(tǒng)購難上加難。于是誕生了天衣無縫的“共謀”:糧站獨家收購農民要出售的商品糧,然后“代扣”并與基層組織“分賬”。在許多地方,農民“賣”給糧站糧食,分文也得不到。

很清楚,糧食統(tǒng)購制對農民產品買賣權的“入侵”,使得超重的農民負擔得以發(fā)生。也很清楚,只有進一步清楚地界定了農民自主出售糧食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至于“集體”控制著農戶的農地調整、宅基地審批,特別是“農轉非”土地的轉讓權,構成一些地方干部恣意妄為的“權力基礎”,也是清楚的。

另外一項更加宏偉的辦法,那就是大辦國家工程。是的,只要國庫大把撒銀子——哪怕是舉債得來的銀子——大辦國家工程,雇用千千萬萬農民工,對于提高農民收入是會有幫助的。撇開“擠出效應”不談,從歷史上看我們的那些“大辦”,為什么總是乏善可陳?而現今如此之多的“豆腐渣工程”和“工程腐敗癥”,還不能讓“大辦”的偉論打點折扣嗎?愚見以為,離開對產權的清楚界定,在當前政紀政風的條件下,少辦國家工程才是上策,大辦是舍安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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