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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貧富懸殊,行均田廢奴婢(2)

中國經濟史 作者:錢穆


人民田租表面上為三十稅一,實際上是十分之五。因此造成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奸,以致陷入罪網。余前攝政時,已經準備改革田畝奴婢等不平等現(xiàn)狀,因遭反虜逆賊擾亂而止。

今更名天下田為‘王田’,奴婢為‘私屬’,以后不準買賣。凡一戶之男丁不滿八口而擁逾一井之田者,當將余田分給九族鄰里鄉(xiāng)黨。如今無田而受田者,亦照此制度辦理。敢有非議井田圣制者,一律充軍邊疆。”①

此詔用意本來相當合理。凡今人所提土地國有,平均財富及廢奴諸說,在此詔中均有提出。但凡是一種社會經濟情況,必有其自然生長之過程,亦必有其相當合理之背景,始能產生。今王莽竟以一紙詔令,欲改弦更張,實勢有所不能。史載,當時上至諸侯卿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犯了買賣田宅奴婢及鑄錢之罪者,不可勝數(shù)。

三年以后,始建國四年,有中郎區(qū)博上書諫曰:“井田雖圣王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夏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p>

王莽接納此議,遂下書再準人民得以買賣田及奴婢。因此均田及廢奴之制始終未能推行。但到天鳳四年,規(guī)定凡畜奴婢一名者,得繳納人頭稅3600錢,實有寓懲于禁之意。但由于當時社會勢力仍掌握于富民豪家之手,王莽此種政令,實不能示惠于奴婢,反招致豪民主怨尤,于是民心喪失,歸于失敗。但至漢光武朝,屢詔免奴婢,事實上是受了王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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