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西晉的土地制度(1)

中國經(jīng)濟(jì)史 作者:錢穆


1.品官占田制按官階占田

三國時(shí)代雖然局面大亂,但曹操、諸葛亮及司馬懿諸人仍然記得秦漢之制度,天下平定后便思改制,這是歷史傳統(tǒng),歷史不能扭曲的力量仍在。到了西晉,將屯田都尉取消,派縣令(縣長)主其事,再還田于民,使耕者有其田,又定出另一套經(jīng)濟(jì)制度。

晉朝在中國歷史上可以說是最壞的朝代,但在制度上仍是有它的一套。它定出了兩個(gè)制度:品官占田制和戶調(diào)制。先說品官占田制。

官有高低不同品級,每一官員可占有之田畝數(shù)量受到限制,亦即董仲舒的“限民名田”。

“名田”即“占田”。不過董仲舒并未實(shí)行,只提出建議而已。

依照《晉書·食貨志》的記載,官品第一至第九者①各以貴賤占田。即第一品者,可占田50頃(即5000畝);第二品,45頃;第三品,40頃;第四品,35頃;第五品,30頃;第六品,25頃;第七品,20頃;第八品,15頃;第九品,10頃。凡各品官員占有之田超過上述頃數(shù)者應(yīng)繳出還給政府。品官限田后,田地開放出來,各官又可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即三代)。

上述各品官所擁有之田可免賦稅;九品官可蔭三代,所蔭之親屬所擁有的田不會太多,但亦可免賦稅。這與西漢董仲舒的限民名田有所不同,因后者須繳納賦稅。

至于西晉所定第九品的范圍擴(kuò)及下列官吏:包括舉輦、跡禽、前驅(qū)、由基、強(qiáng)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持钑冗從武賁、命中武賁及武騎等。其各品官可擁有的佃客如下: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50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一戶。

但后來考諸實(shí)際,大官占田超過了上述限額的甚多。如司徒王戎,“園田水碓②,周遍天下”③。西州大姓強(qiáng)弩將軍龐宗因犯法而被沒收的田地即有200余頃之多④。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