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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北魏的均田制度(2)

中國經(jīng)濟(jì)史 作者:錢穆


據(jù)《魏書》記載,立三長同時定調(diào)法,調(diào)法正須與均田相輔而行。而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十月正式下均田詔。大意謂:“富強(qiáng)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余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以生死為斷。”

實行均田制的第一步是整理戶籍。于十年二月,遂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所謂“三長”,即五家一鄰長;五鄰一里長;五里一黨長。

在未立三長前,人民對戶籍多有隱冒(或稱蔭冒),30、50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不必服官役,但任強(qiáng)豪征斂,倍于公賦。當(dāng)時大臣多不贊同立三長,但太后則認(rèn)為“立三長則課有常準(zhǔn),賦有常分,包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不可?”于是確立三長以管理戶籍。是年京都大饑,韓麒麟上表陳時務(wù)請孝文帝制定天下男女計口授田。

接著第二步是針對蔭戶而發(fā)。即每成立一家,即予田耕種,猶如商鞅之法,提倡小家庭制度。此種小家庭不但是倫理的,而且含有政治性與國家性,消弭了豪強(qiáng)所搞的“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的蔭冒。

第三步是人民獲得政府所分給的田,可減輕繳納租稅,但政府仍不吃虧。均田制的條文是:

諸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二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諸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

諸應(yīng)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諸桑田皆為世業(yè),身終不還。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北魏均田制之用意并不在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有一限度,貧者亦有最低之水平。按均田制所定,男?。?5—70歲)可受露田40畝,婦人20畝,夫婦合共得60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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