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百年革命(6)

帝國的年代(1875~1914) 作者:(英)艾瑞克·霍布斯鮑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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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三言兩語(不論多深奧、多明確)來形容這兩個世界之間的經(jīng)濟差異不是件容易事,那么要概述它們之間的政治差異也不會輕松到哪里去。除少數(shù)的地方性差異外,當時的“先進”國家,顯然有一個為大家所向往的結(jié)構(gòu)和制度模式。這個模式基本上包括:一個大致統(tǒng)一的國家,在國際上擁有獨立主權(quán),足以為其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提供基礎,享有顯然是自由和代議制的單一政體和各種法制(也就是說,它應擁有一部憲法和各種法規(guī)),然而,在較低層次上,它還得具有相當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創(chuàng)制權(quán)。這樣的國家應該由“公民”所組成,所謂“公民”是指在其領土之內(nèi),享有某些基本法律和政治權(quán)利的個體居民的集合體;而不是由,比方說,公司或其他各種團體和社群所組成。公民與全國性政府的關系應該是直接的,不應由公司等群體居間調(diào)停。這個模式不但是“已開發(fā)”國家的希望(1880年時,所有“已開發(fā)”國家都在某種程度上符合這個模式),也是所有不愿隔絕于現(xiàn)代化的國家的希望。就上述標準而言,自由立憲的民族國家模式并不限于“已開發(fā)”世界。事實上,在理論上遵循這個模式運作的最大一群國家位于拉丁美洲,不過它們所遵循的模式屬于美國聯(lián)邦主義,而非法國中央集權(quán)主義。當時,這一群國家一共包括17個共和國和一個帝國——巴西帝國,不過它在19世紀80年代便已崩潰。然而,實際上,拉丁美洲以及東南歐某些名義上的立憲君主國,其政治現(xiàn)實和憲政理論毫不相干。未開發(fā)世界的絕大部分并不具備這種國家形式,有些甚至不具有任何國家形式。它的某些部分是由歐洲列強的屬國所構(gòu)成,并直接由歐洲列強所統(tǒng)治。不久以后,這些殖民帝國便將大幅擴張。有些部分,如非洲內(nèi)陸,其所包含的政治單位,嚴格地說,稱不上是歐洲人所謂的“邦國”,不過當時的其他稱謂(“部落”)也不適當。還有一部分則是非常古老的帝國,如中國、波斯帝國和奧斯曼帝國,這些帝國與歐洲歷史上的某些帝國十分相似,不過它們顯然不是19世紀式的領土國家(“民族國家”),而且顯然即將被淘汰。另一方面,同樣的不穩(wěn)定性(如果不一定是同樣的古老性)也影響到某些至少是屬于“已開發(fā)”世界或居于“已開發(fā)”世界邊緣的老邁帝國,其原因也許只是因為這些帝國——沙皇的俄羅斯帝國和哈布斯堡王室的奧匈帝國——的“強權(quán)”地位實在不夠穩(wěn)固。

就國際政治來說(也就是,就歐洲政府和外交部的統(tǒng)計數(shù)目來說),照我們今天的標準看來,當時世界上堪稱具有獨立主權(quán)的國家實體,其數(shù)目非常有限。1875年前后,歐洲這樣的實體不超過17個(其中包括六個“強權(quán)”——英國、法國、德國、俄國、奧匈帝國和意大利——以及奧斯曼帝國),南北美洲有19個(其中有一個名副其實的“霸權(quán)”——美國),亞洲有四五個(主要是日本及中國與波斯這兩個古老帝國),非洲也許有三個勉強稱得上是(摩洛哥、埃塞俄比亞、利比里亞)。其中美洲的共和國數(shù)量冠于全球。此外,幾乎所有的獨立主權(quán)國家都是君主政體(在歐洲,只有瑞士和1870年以后的法國不是),不過在已開發(fā)國家中,它們大多是立憲君主國,至少官方已朝某種選舉代議制的方向表態(tài),歐洲方面僅有的例外是位于“開發(fā)”邊緣的帝俄和顯然屬于受害者世界的奧斯曼帝國。然而,除了瑞士、法國、美國,可能還包括丹麥以外,上述的代議國家中,沒有一個是奠基在民主的選舉制度上(在這個階段,只有男性才擁有投票權(quán))。(由于不能斷文識字者便不具選舉權(quán),再加上軍事政變頻繁,我們無法將拉丁美洲的共和國歸類為任何民主政體。)不過大英帝國的某些殖民地(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倒是相當民主,事實上,除了美國落基山(Rocky Mountain)區(qū)的幾州之外,它們甚至比任何其他地區(qū)都更民主。然而,在歐洲以外的這類國家,其政治上的民主都是建立在原居民——印第安人等已被淘汰的假設上。在那些無法用把他們趕到“保護區(qū)”或通過種族絕滅的辦法將他們加以淘汰的地方,他們也不屬于政治群體的一部分。1890年時,美國6 300萬的居民中,只有23萬是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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