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就是在這樣的氛圍里受到重用。不過,朝廷其實很難根絕太監(jiān)的勢力,許多雷厲的上諭都難以徹底貫徹,而不得不在施行上有所變通。1665年,上諭諭令凡令兒子、孫子去勢者等同
犯罪;1684年,另一道上諭則把罪責限定在強逼外人去勢者,即今后父母閹割自己的孩子,或自行去勢者不在課刑之列。52前一年的上諭允許一品、二品官員蓄養(yǎng)太監(jiān)。53到了1724年,已有必要嚴禁旗人自宮成為太監(jiān),54這再明顯不過了,滿人的尚武精神已然
凋零。同年,太監(jiān)的俸給幾乎翻倍。55
清初,特別是康熙年間,降清漢人不論是旗人或包衣,都是最風光的時刻。滿人還不是很有自信,亦乏流利的語言能力,無法駕輕就熟操持省務;但又不相信一般漢人會忠心為朝廷效命,而太監(jiān)又受到嚴格的制約。因此,具有漢人血統(tǒng)但世代又以正白旗包衣身份在內(nèi)務府當差辦事的曹家在這段期間—即自1650年代曹寅的祖父(曹振彥)任職兩浙都轉(zhuǎn)運鹽使司運鹽使,迄于1728年,雍正皇帝最終革去曹寅嗣子(曹頫)的織造職位—積累了萬貫家財,就絕非機緣巧合。不過,在細細追索曹家歷史之前,有必要更進一步探究難以定位的包衣身份。
然而此非易事,因為包衣鮮少出現(xiàn)在正史。只有通過檢閱滿人族譜的片段,才能拼湊出包衣的真實面貌。56包衣大多沒有官職,他們在宮中擔任侍衛(wèi)或差役。自基層升遷的人,最常出任的官職是宮廷侍衛(wèi)的低階軍官,或內(nèi)務府的筆帖式、主事等胥吏,稍微好一點的是員外郎、郎中,其中地位最為顯赫的是二等、三等侍衛(wèi)。57在王府下五旗當差的包衣,亦擔任類似的職位。58
包衣亦可外放在各省官僚體系當差,不過這種情形十分罕見。若真有這類外放情形,也與包衣所屬旗籍無關,而有可能是突然有職位開缺;包衣外放各省當官,可能是基于皇室或親王的舉薦,而非循六部的管道,因為這類官員并非都擁有科舉功名。清朝開國的頭一百年,59任職知州、知縣的包衣逾七十五人;官拜知府者
二十四人。60其余包衣任職各省與京城各部:內(nèi)閣和翰林院、太醫(yī)院和通政使司,亦有出掌統(tǒng)領、督糧道和鹽運使。61至少有四名包衣?lián)碛羞M士功名,其中兩人是武進士;62被提到中舉的包衣有
三十四人,但幾乎全集中在雍正朝。63這顯示包衣制度到了十八世紀已漸趨靈活。
位極人臣的包衣實屬鳳毛麟角。有兩名包衣出任福建和江蘇的布政使,64有四人在華中省份擔任按察使。65有兩人掌理御史大夫,66有少數(shù)人加封低階的世襲頭銜,或尚書之類的榮銜。67曹寅的父親曹璽就屬于后者,官拜內(nèi)工部尚書。兩位包衣署理巡撫之職:1718年至1722年的福建巡撫呂猶龍,1722年又轉(zhuǎn)任浙江巡撫;68 1674年至1679年的浙江巡撫陳秉直。69有一名包衣甚至官拜總督。此人就是吳興祚,正紅旗包衣,是個貢生。歷任知縣多年之后,吳興祚先后獲拔擢為福建按察使、巡撫,最后官至兩廣總督。70吳興祚的官宦生涯與一般官員并無殊異,很難說他的包衣身份造成什么樣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