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悲劇的替代:責備與權利資格

哲學的快樂:干癟的思考vs.激情的生活 作者:[美]羅伯特·所羅門


“Shit Happens”是高中生和大學生的T恤、汽車貼紙上常見的標語。撇開它的粗俗不說,它的震驚之處就在于,它真實得太明顯,完全不可否認、無法避免。盡管如此,一旦壞事確實發(fā)生,這等宏闊的洞見就會瓦解。人們總是尋求可責備的人,由此否定悲劇——甚至那些(認為自己)有很少或沒什么個人責任觀念的人,也會如此。換句話說,悲劇不只是“發(fā)生”。它是招致的,是行動的產物,因此,必須有某人或某物為此負責。

否定悲劇始于一個看似無害的哲學命題:無論發(fā)生什么事,都有它的理由。若回溯到亞里士多德,這個“理由”(或“原因”)觀念最終要根據意圖、目的和目的論來理解。我們即刻就要找尋某個人——某個要負責的人,或者依情況來說,某個不負責任的人:司機、制造商、醫(yī)生或醫(yī)院、父母?;蛘卟荒敲粗苯拥?,我們責怪制度、憲法、國家、文化。我們將自然人格化,由此創(chuàng)造出能夠負責的“某人”(中國人仍把地震稱之為“大地的震怒。”二流進化論者仍把自然選擇當作某種有目的的過程來談。)當然,我們也將機器人格化——因此我們踹車子、罵電腦。絕望中,我們會責怪“體制”。即使找不到任何具體可見的、合理的候選人,也還總可以責怪上帝。

把自然災害說成是“上帝的作為”,就有一定的揭示性。人們在獲得成就時從來不會想到要感謝和稱頌上帝,但若遭遇不幸,則會毫不猶豫地怪罪上帝?!斑@是上帝的旨意”,可以說是拒絕接受悲劇、堅決主張理性化的哲學和態(tài)度的一個萬能概述。但是,即使不訴諸神明,我們也會在萬物中尋找善、尋找理由。在此,我們可能會說,這里的理由是不理性的。我們修改我們的敘述,以便符合我們對事物理應如何的想法。而且,在找不到目的的地方,我們會發(fā)明一個目的。失敗是“有教益的經驗?!奔胰诉^世“會讓我們懂得珍惜”,而久病而亡則是“真正的解脫?!?

哲學史上,這種做法通常被稱作“充足理由律”。 它可以被追溯到古代,但奇怪的是,到現(xiàn)代才盛行起來,尤其是在歐洲的“理性主義”哲學家那里,如斯賓諾莎、萊布尼茨以及浪漫派悲觀主義者亞瑟·叔本華。當然,這一原理在科學上還有可操作的版本(“一切發(fā)生之事都有個解釋?!保?,在斯賓諾莎和萊布尼茨那里,它更多的是一個神學原理,是對上帝的各種顯現(xiàn)的萬能說明。在萊布尼茨看來,它是關于上帝各種選擇的簡明原理。在斯賓諾莎那里,它更多地是對一切發(fā)生之事的“必然性”的一個說明,但結果大同小異(與道家相似)。一切發(fā)生的事,都有一個理由,最終的理由是上帝。在許多方面,叔本華是一個較為有趣的例子。他是一個率直的目的論者,但有兩個非常絕妙的地方,即他既不相信上帝,也不相信宇宙的終極目的性。根本上來看,叔本華的論點與我這里要探尋的論題極為相似(但我沒有他的那種悲觀主義)。叔本華說,訴諸充足理由律終究是幻覺,會落空,只能增加而不會減少世間的苦難。盡管如此,我們仍可能無法擺脫它。

充足理由律所涵括的范圍極廣:從科學探究的哲學辯護,到試圖闡明上帝在人類歷史中的計劃的十九世紀神義論。但經過理性化之后,它還有一個較為世俗卻較少世故的前哲學功能。比如,陰謀論者搞陰暗的推理,總是堅持有一個罪犯:某個秘密集團、共產主義、國防部、黑手黨、國際銀行家、猶太人、阿拉伯人、國際資本主義、男權制、中情局,或者當代人最愛提到的外太空訪客。據此觀點,就根本不存在“間接佐證的”這回事。(或用哲學術語來說,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在此之后,必因為此】。)任何現(xiàn)成的可疑或批判對象,哪怕只是有一個動機而沒有必要的實施手段,就可能受到責備。人們可以說,陰謀論者是些想象力過于活躍而哲學敏銳性不足的人。一切發(fā)生的事情——他們也相信——都有一個理由。只不過恰好是一個惡意的理由,激發(fā)的不是我們的感激或崇拜之情,而是我們的恐懼、厭惡和憎恨。但不管怎么說,邏輯是一樣的。

這個邏輯就是,壞事絕不只是發(fā)生而已。我們不愿承認悲劇,不愿接受如下事實:生命是個悲劇,而且沒有人和事需要“負責”。因此,肯定是有人使我們如此。用最粗俗的表述來說,充足理由律的觀點就是“必須有人為此埋單!”當然,這不只是個哲學上的誤解。文化上來看,美國社會盛行的合法的意識形態(tài)似乎致力于這樣一個觀念:凡事沒有“意外”,冤有頭,債有主。當律師提到“上帝的作為”時,可能會被誤當作隨意的說辭或不經意的虔誠,但稍稍反思就會發(fā)現(xiàn),它揭示了一種對責任的否定,并極其機會主義地作出假設:沒有什么發(fā)生的事情是無理由、無目的的,因此不可能沒有一個應負責任的行動者。如果最直接的責任人有借口或得放他一馬,那總會有較為間接的其他方為此負責:行動者、制度、制造商、許可單位。

實際上,根據“嚴格責任”來說,責備與責任甚至可能不是一回事。一個人甚至沒有任何罪錯,也可能負有責任。這里默認的立場是,不可能有完全意外的事情,即不可能存在沒有原因、行動者和目的的事件,總要有可以責備的人。在美國,這一立場的實際運作,根據估算,需每年花費3000億美金。 這就是持續(xù)不斷的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危機,用哲學的話語來簡潔概括就是,我們堅持要讓別人為我們的不幸負責,有時完全沒有任何合理的“過錯”觀念,也要求賠償(“正義”)作為酬報。除了要付出數(shù)十億的美金、上百萬小時的時間和心靈的焦慮外,生命的悲劇感也消失了。“總有人要為此埋單!”

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問題揭示了否定悲劇的另一個丑陋面,它與堅持問責緊密相關——即責備他人。這就是權利資格現(xiàn)象。這里存在著一種反諷,更別說某種極端的不一致了。我們會隨時把自己的不幸歸咎于他人,但也同樣善于否定自己的責任,無論是我們自己的不幸,還是我們直接或間接地對他人造成的不幸。我們受苦時,苦難就不是我們自己的過錯,因此我們應得到補償。潛在的意思是,我們有資格獲得美好生活,過一種幸福、健康、舒適的生活。(可是連《獨立宣言》也只是聲稱我們有資格“追求幸福”。)如果我們未能找到那幸福,就一定要有人負責。若我們遭遇意外甚至(如今)生病了,也一定是某個人或某個機構剝奪我們應得的美好生活,他、她或它虧欠了我們。甚至父母也成了這種“不公生活”的控訴對象。請注意這類要求的邏輯,以及關鍵詞“應得”“權利資格”和“欠付”。這些可能是正義的語言,但不是悲劇的語言。從大的視野來看,我們誰都沒有“資格”得到任何東西,更別說幸福了。這并不是說,幸福不值得擁有和提倡,這是另一回事,而是說正義的語言在更大的悲劇問題中沒有位置。

然而,“補償”觀念在我們身上很頑固,甚至在——尤其在——悲劇的恐怖情境中也是如此。在車禍中致殘的人自然會控告另一方的司機,哪怕它確實是一場“意外”。(沒人酒駕、粗心大意或過于疏忽。)作為一種社會工程——為了確保無行為能力人獲得某些資金支援手段的計劃——哪怕沒有效率,其目標也無懈可擊。但這里要說的不是這個。我們很難接受某人確實運氣不好這樣的說法。盡管我們寧愿運氣不好,也不愿為自己的不幸負責,但我們更愿意責備他人,覺得自己有資格去扯平。若他人也只是運氣不好呢?好啊,那就讓他們來埋單唄。如果“他人”是個公司或專業(yè)機構,運氣夠好,在相關產品或行業(yè)上能獲利,那就更沒話說啦。在西方哲學中,即使不能追溯得更遠,至少從圣經中的先知開始,受害者可以訴求和期望什么,一直都是個重要論題。但是,要說對這些加以普遍化和制度化,沒有比美國做得更徹底的地方了,用柏拉圖的話說,每一個公民都有其應得,至少有在法庭申訴的權利。

另一方面,認識到生命并不公平,也可以是一種理性化,聳聳肩把責備和責任的想法掃到腦后。當吉米·卡特(Jimmy Carter)總統(tǒng)說到生命并不公平時,激起了強烈的怨恨,這不只是因為他的職責就在于保證生命至少在美國是公平的,而且是因為他說的顯然是真理。他還踐踏了我們最內在的希望:至少在美國,生命是公平的。(羅納德·里根橫掃下一屆大選,就是因為他向我們保證,通過“涓滴經濟學”,公平會再次照亮“美國的早晨”。)卡特的失言是公平的警告。好人會欣欣向榮(或那些欣欣向榮的人必定是好人),壞人將頹?。ɑ蛉纛j敗,必定是他們做了壞事),這個觀念是不能挑戰(zhàn)的。里根從中汲取營養(yǎng)的那種好萊塢式幸福結尾會有的情節(jié)大意,可不限于電影里,從權利資格的角度來看,人們也期待它出現(xiàn)在真實生活中。

因此,讓我說得明顯一點:有些事在我們控制之內,那就是正義的適當領域。我們與他人一起生活在一個社會里,人們要對自己的所為負責。在這個社會背景中,我們因被他人欺騙而感到被冒犯、生氣、憤怒,甚至要去懲罰,這是正當?shù)?。但我們也生活在一個“冷漠的”宇宙中,有時還要與之對抗。這是一個非常不同的語境。我們說自然“欺騙”我們,但我們明白這樣說時滑向了隱喻的地帶。自然不會欺騙。沒有人可以責備。哪怕是最虔誠的人也明白,某些所謂上帝的作為并不是出自上帝。最糟糕的是,它們恰恰是上帝疏忽的結果,或許仍值得責備或在神學上令人困惑,但不是直接的傷害,沒有可以期望的理由或現(xiàn)成的解釋。因此,可以責備誰,我們有資格要求什么,這一點并不清楚。這使我們走向了最為人矚目的一個哲學問題。

Spinoza, Ethics; Leibniz, Monadology; Schopenhauer,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Peter Huber, Liabilit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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