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jié) 納稅人稅務行政訴訟技巧

怎樣合理避稅(修訂第4版) 作者:李成峰,韋航


稅務行政訴訟是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處理行政糾紛,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具體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稅務行政訴訟既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普遍程序,同時也具有本部門的特點。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定義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稅務行政爭議存在的客觀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現(xiàn)實基礎。稅務行政復議以及其他法律監(jiān)督機制的局限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jù)。(一)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

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qū)別。

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qū)別。

(二)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主要區(qū)別

1.性質不同。稅務行政復議是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于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2.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3.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復議機關審查稅務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復議制度。

4.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判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判的執(zhí)行力;稅務行政復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復議機關所作的稅務復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的主要區(qū)別

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使國家稅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必須發(fā)生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即一方為稅務機關的爭議未必全是稅務爭議。

因稅款征納問題發(fā)生的爭議,行政相對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行政訴訟一樣,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4)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6)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稅務行政訴訟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在稅務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只能就稅款征收、稅務行政處罰、稅收保全措施及稅務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外部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及稅務機關內部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合法性審查原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一般不直接判決變更稅務行政行為,除非“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3)不適用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訴訟期間,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等,不停止執(zhí)行。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稅務機關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果應訴的稅務機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或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被采納,法院則不予支持稅務機關的主張。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一是征收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是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做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

(4)稅務機關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一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稅務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

具體來說,稅務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裁定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稅務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凡是未經復議,當事人直接起訴,或者經過復議、復議裁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均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稅務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是指:經過復議的案件,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或確定的方式,決定稅務行政案件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1)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技巧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序。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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