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耍猴人之“罪”(3)

最后的耍猴人 作者:馬宏杰


這一點,我在隨后和本案的辯護律師宋楊通電話時也得到了證實。宋楊告訴我說:“這個案子一開始就有問題,第一次刑事拘留時,他們不起訴這四個耍猴人,而是在耍猴人被取保候審后找他們反復索要猴子時才再次起訴,這種做法不合常理。另一個疑問是,這個案子的事發(fā)地是牡丹江東安區(qū),森林公安局不在事發(fā)地所屬的東安區(qū)的檢察院、法院進行刑事起訴審判—在牡丹江周邊就有海林、柴河、林口等幾個林業(yè)檢察院、法院,為什么卻要跑到80多公里外的東京城鎮(zhèn)林區(qū)檢察院、法院去進行刑事審判?其中最關鍵的是,那只已經死去的猴子誰來承擔責任?如果耍猴人沒有罪,那就意味著牡丹江森林公安局之前對他們的拘押是執(zhí)法錯誤。”

牡丹江森林公安局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牡丹江市區(qū)檢察院、法院沒有人愿意接這個不成案子的案子,而現(xiàn)任的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局長之前是東京城管委會主任。這個因果關系顯然不言而喻。

對此,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拿出黑龍江高檢、高院、公安和林業(yè)部門聯(lián)合頒發(fā)的〔2008〕123號文件,說文件中有可以異地審理的規(guī)定。宋楊律師說:“即使有這樣的文件規(guī)定,它也不能取代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規(guī)定:檢察院要接異地的案子,必須要有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決定書。沒有上級檢察院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就意味著東京城鎮(zhèn)林區(qū)檢察院越權參與了這個案子的審理?!?/p>

9月14日,張俊然和江湖拍客老曹趕到了牡丹江市,他們在當?shù)卣{查多日,在和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見面中錄、拍了大量的錄音和錄像,還出庭旁聽了整個審判過程。

9月23日上午,東京城基層林業(yè)法院開庭審理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和田軍安四人所犯的“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

黑龍江昂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宋楊,在法庭上為四個耍猴人做了辯護。

宋楊律師認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應該是指收購、出售野生動物當中的運輸,而不應該是合法擁有物權的動物的運輸。沒有運輸證的確觸犯行政法規(guī),但并非收購、運輸、出售野生保護動物所觸犯的相關法律,帶著自家的猴子去外地表演不屬于違法,有馴養(yǎng)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其行為頂多屬于行政違法而不是刑事犯罪。被公訴人的運輸行為不構成犯罪,為此法院對被公訴人的有罪判決不合法。”

庭審在場的除了法官、四個警察和四個耍猴人,就是張俊然和老曹。

法院最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和田軍安四人犯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這個判決與其說是同情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和田軍安這四個耍猴賣藝的人,還不如說是給了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對這個案子行政執(zhí)法正確的理由和面子。

當天下午,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和田軍安就被釋放了。

9月24日,四個耍猴人到牡丹江森林公安局索要自己的六只猴子。然而公安局局長和政委都表示,要研究一下才能決定給不給他們猴子。一連兩天,都是這樣答復他們。

其實問題在那只死去的猴子身上,只是這四個耍猴人不明白罷了。

9月26日上午,張俊然找到局長辦公室,私下對他說:“我們不追究死去猴子的責任了,你把剩下的五只猴子還了,我們就走?!?/p>

局長聽到張俊然這么表示,就說:“看來你還是個明白人,他們四個人要是早這樣說,也就沒有這么多事情了。那就讓他們四個人寫一個證明,證明猴子是自然死亡,與我們沒有關系,你猴藝協(xié)會也蓋個章,就把剩下的猴子帶走。”

隨后,局長就讓警員帶著他們去公園里領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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