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我在長時間的牢獄生活中的親身感受。在我成為總統(tǒng)后再次考察監(jiān)獄環(huán)境時,發(fā)現情況變化甚微。要想改變勞教人員,一切都顯得那么不足。設施、預算與人員沒有一項是像樣的。我在就任初期就與監(jiān)獄長們進行討論,并向他們做出三項承諾:第一,改善監(jiān)獄環(huán)境;第二,提高監(jiān)獄工作人員的待遇;第三,確立出獄人員關懷措施。之后,監(jiān)獄管理環(huán)境確實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另外,我還對少管所的教育制度實施了多方面的改革,比如實施了外國語教育和專業(yè)電腦教育等。為此,政府在全國的少管所建立了高新技術的多媒體語言學習系統(tǒng),還設置了獨立的計算機室。
為了保障服刑人員的人權,政府修正了刑法。修正后的刑法保障服刑者的信訪權利,改善了懲罰制度,禁止獄警任意使用戒具等,大幅保障了服刑人員的人權。此外,修正法允許服刑者讀報,不限制其發(fā)型,允許未決犯人不穿囚衣。這些變化都是我在坐牢的時候無法想象的。我認為擴大囚犯出獄后的就業(yè)機會,幫助囚犯自力更生,這是監(jiān)獄環(huán)境改革的重中之重。為此,我命令各監(jiān)獄組織就業(yè)促進會設置就業(yè)中心。另外,將出獄者列為《國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的援助對象,向其提供基本生活費。
“矯正局長”在法務部里只不過是一個局長級別的職務,但他卻肩負著管理全國25所監(jiān)獄的獄警與4萬~5萬名囚犯的重任。在我就任后,法務部第一次向我做業(yè)務匯報時,我就問法務部長官:“為何只有檢察官才能當矯正局長,而獄警出身的就不能當呢?”這句話與其說是提問,還不如說是一種命令。之后,就由獄警出身的官員接任了矯正局長一職。
到了20世紀90年代,韓國的《國家保安法》遭到了聯合國等國際社會的批評。1992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國家保安法》是實現人權條約所規(guī)定的權利的一個主要障礙,并勸告韓國政府逐步廢止該法律。美國國務院也通過人權報告,對韓國的《國家保安法》做出了同樣的評價。
國內的市民團體與很多學者也指出,在《國家保安法》執(zhí)法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問題和踐踏人權的事例,并強烈要求廢止或修正《國家保安法》。我接受了國際社會的勸告和國內輿論的主張,力推修正《國家保安法》,并敦促政府制定既能實現《國家保安法》的積極效果,又能保障人權的新法律,這也成為我的競選承諾之一。就任總統(tǒng)后,我不斷對《國家保安法》的修正與替代法律的制定進行了摸索。
政府與執(zhí)政黨首先提出對《國家保安法》中遭到最多抨擊的“不告知罪”(知情不報)和“鼓舞、贊揚罪”予以修改,自民聯雖然不是很痛快但也對修正方案表示了同意。但在野黨和保守機構反對政府的修正方案。市民團體和宗教界組織了“國保法廢止公共對策委員會”,并要求完全廢除《國家保安法》。由于雙方分歧嚴重,《國家保安法》的修正案最終流產。
2000年南北首腦會談之后,在野黨對《國家保安法》的廢止表示了強烈的反對。他們主張,政府廢止《國家保安法》,是為了實現朝鮮最高領導人金正日的回訪。他們在2001年2月接受一家網絡媒體“Ohmynews”的采訪,并對《國家保安法》的修正問題予以這樣的回答:
“雖然國民對《國家保安法》的修改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但還沒得出一致的方案,政府和政黨之間也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我們需要進一步的討論,《國家保安法》的修正并不一定要在金正日委員長回訪之前完成,金委員長與韓國報社社長會晤時也說過,《國家保安法》的修正是由韓國方面自主處理的事情?!?/p>
最后,《國家保安法》的修正未能實現,我也沒能兌現對國民的承諾。但為修正《國家保安法》而進行的一系列舉措強調了謹慎執(zhí)行《國家保安法》的必要性,更加強了執(zhí)法過程中的人權意識。得益于此,在我任職期間,因違反《國家保安法》而被捕的人員大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