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和社會的用人標準大體一致,往往用一個詞來概括:德才兼?zhèn)?。按照這樣的標準來選擇官員,中國的行政官員應該是謙和君子,有極高的道德修養(yǎng),還要有很強的行政管理能力。我在政府機關工作幾十年,做了多年的處長、副司長、司長和國家減災中心主任,在行政體系中既要作為下屬被領導評價,還要管理一個處、一個司甚至一個獨立單位從而作為領導來評價下屬,“使用”下屬。在國家機關中,如果說一個司長有很大的用人權力,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個部委有專門的人事司局,執(zhí)行人事管理職能。按照規(guī)定,一個業(yè)務司局,最為重要的職能是負責具體的行政事務辦理,包括規(guī)劃相關的政策,起草有關的文件,辦理相應的會議并負責相應政策的落實等。
但在實際的行政過程中,司長還是有一定的人事晉升與調動的建議權,或者說,對下屬的工作情況,一定會有相應的評價。而這個評價,對于人事部門意見的形成往往要產生較大的影響。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司長不同意下屬在本司內得到晉升,人事部門往往就要尊重司長的意見。而如果司長特別地推薦并且強烈地要求使下屬得到晉升,這樣的意見也同樣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尊重?,F(xiàn)行人事制度給予了“一把手”一定的人事權,不過,機關中部門負責人的人事權遠遠不如地方領導人,他在客觀上擁有著決定權,民主推薦的體制反而強化了“一把手”的人事決定權,這在體制外是很難想像的。
我在民政部工作期間,特別是在擔任救災救濟司司長以后,城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業(yè)務、災害管理業(yè)務、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yè)發(fā)展的業(yè)務得到了系統(tǒng)、全面的轉型,因而也產生了一些新的機構。比如,以救災救濟司的救濟處為基礎,2004 年建立了“低保司”,后來更名為“社會救助司”;在救災救濟司內部建立“慈善事業(yè)工作處”,2008 年又將這個處與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的兩個處組合建立“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yè)促進司”;2003 年組建“國家減災中心”,以后又發(fā)射減災衛(wèi)星從而使減災中心與衛(wèi)星中心合署辦公,形成了超過百人的機構。這樣的行政職能擴張行為所產生的機構變動,必然要產生較多的職位,當然也要進行相應的人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