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滿意的標準(2)

雙贏之道(大師細說博弈論) 作者:史蒂文·J·布拉姆斯


4.效率。判斷滿足與否的最后一個標準是,整個體系不存在容許更多利益進行分配的空間。如果在不損害另一方福利的前提下,一方的福利可以得到改善,那么,這個爭端的解決方案就是無效率的,否則,就是有效率的。

效率本身,即不與成比例、無妒忌和平等這些性質(zhì)放在一起考察時,無法保證公平分配。舉例來講,將一切都分給我的分配方案是有效率的,因為其他任何一種方案如果使你的福利得到提升就必然以損害我的福利為代價。所以,是公平的其他性質(zhì)與效率共同作用才保證每一方都獲得滿足。

現(xiàn)在我們知道有四個標準可以衡量各方是否對一個解決方案感到滿意:(1)成比例,(2)無妒忌,(3)平等,以及(4)效率。在隨后的分析中,不必以成比例的要求來評價公平分配程序,因為這個性質(zhì)已經(jīng)暗含在無妒忌里面了。另一方面,其他三個標準也是各自獨立的。

隨著分析的逐步展開,我們將始終以無妒忌、平等和效率來評價各個公平分配程序。當人們已經(jīng)竭盡全力之后,爭端的解決方案是否公平就要取決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上述三個標準了。

如果不存在雙贏的潛力,那么,這些標準將喪失意義。舉例來講,當你為購買一輛汽車討價還價時,說價格是“無妒忌”的又是什么意思呢· 在這個例子里,用作比較的標準倒應(yīng)該是,你為這輛車所付的錢優(yōu)于你的“談判協(xié)議以外的最佳選擇” (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 BATNA),或者說退路。在購車的例子里,你的BATNA 可能就是修理舊車的投入。

離婚案、勞工糾紛、鄰國之間爆發(fā)沖突等情況不存在明顯的BATNA,在這些爭端里,當事雙方都不能一走了之。即使沒有令人滿意的選擇,各方也沒有現(xiàn)實可行的退路。因此,每一方都必須作出決定,哪種解決方案在最低程度上可以被接受,但一走了之絕非選擇之一。

當爭端雙方別無他選,只能試著相互忍受時———像某些離婚案所表現(xiàn)的那樣,夫妻之間沒有聯(lián)系、形同路人———就需要能以無妒忌、平等、效率等標準衡量的公平的解決爭端的程序。那么,接下來的問題是,各種程序分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發(fā)揮最佳效果· 此外,它們?nèi)绾伪WC爭端得到公平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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