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制度的弊端
伴隨經濟社會發(fā)展,這套土地制度出現(xiàn)以下主要弊端:
(一)在產權安排上,存在權利二元和權能殘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城市土地國有的所有制架構,村社集體成員只對承包土地擁有農地農用下的使用、收益和轉讓權;農地轉變?yōu)槭械貢r,由市縣政府實行征收與轉讓,用地單位(地方政府、企業(yè)、其他單位等)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擁有規(guī)劃控制下的經營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兩種土地所有制具有完全不同的土地權利,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管理,尤其是政府成為市地的所有者和產權控制者。
(二)在市場形式上,存在不同主體的進入不平等。土地市場處于城鄉(xiāng)分割狀態(tài),農村集體土地以村社為邊界,集體成員可準入;農地流轉主要處于非正規(guī)交易狀態(tài);不同類型的農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非耕地)按不同準入規(guī)則進入市場。城市土地由地方政府獨家壟斷土地供應、轉讓與回收;土地交易處于賣方壟斷下的買方競爭狀態(tài)。不同類型用地(公共目的建設用地、工業(yè)用地、經營性用地)按不同方式出讓。由此造成土地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低效。
(三)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存在相關利益主體得失不公的情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原則是,農民得到農業(yè)用途的倍數(shù)補償;土地用途轉換時的增值收益歸地方政府獲得、使用與支配;土地未來增值收益主要歸土地使用權獲得者,部分歸地方政府。這導致原集體所有者合法獲得的補償過低,城市化農民補償不規(guī)范、不透明、無原則,以及政府獲得的土地一次性增值收益過高,但未來增值收益流失,房地產商和購房者支付的一次性土地出讓費用過高,但獲得的未來土地增值收益過高,成為造成當前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性因素之一。
(四)在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目標沖突和職能錯位。土地管理體制盡管采用用途管制和規(guī)劃管制,具體實施辦法采取用地總規(guī)模控制和年度計劃指標、審批管理,但規(guī)劃體制的缺陷以及政府行政主導過強,導致保耕地和保發(fā)展的目標沖突以及中央與地方博弈,用途管制讓位于規(guī)劃管制,規(guī)劃管制加征地轉用制度導致所有制管制,審批和年度計劃管理彰顯無效性,同發(fā)展需求脫節(jié),造成尋租與土地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