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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禁忌(3)

中國婦女史 作者:羅慧蘭


(五)居喪不婚

“居喪不婚”最早見于禮經(jīng),《禮記·內(nèi)則》曰:“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逼渲械摹肮省本褪侵父改钢畣省L坡蛇M一步規(guī)定,居父母喪或父母囚禁期等特殊時期禁婚,不禁寡婦再嫁,但也必須服喪期滿后再婚嫁。

關(guān)于居喪年限,唐律規(guī)定,居父母喪及夫喪均為斬衰三年,婦女在三年居喪期內(nèi),不得改嫁。唐戶婚律“居父母夫喪嫁娶”條曰: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

至于丈夫剛死,隱匿不舉,釋服改嫁者,被列入“十惡”中“不義”之重罪,不得赦宥。唐律中“不義”的律條中包括“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睂Υ?,“疏議”中予以注解:“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而有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皆是背禮違義,故俱為十惡。”但是,至于夫居妻喪而娶,應(yīng)該接受何種處罰,在法律中卻查不到,反映出古代法律中以夫為天、夫尊婦卑、等級森嚴(yán)的性別意識。

武則天,作為歷史上唯一的女皇帝,被認(rèn)為是中國古代最大的“禍水”,其所作所為素為史家所樂道,且褒貶不一。應(yīng)該看到,這位女皇帝的出現(xiàn)并非突兀,也非偶然,前人已為她鋪設(shè)了階梯。代夫執(zhí)政,已自西晉賈皇后始;與皇帝并稱“二圣”,也已有隋代獨孤后;而作為太后將皇帝玩弄于股掌之上,隨意廢立,前代更有不止一位女主。這些前代故事不僅為武則天本人提供了可以效仿的榜樣,而且也使得朝廷與男性社會容易接受一位女皇帝。因此,可以說,武則天的稱帝只是在前代女主鋪墊的臺階上再向上攀登一步。當(dāng)然,這一步是實質(zhì)性的跨越,具有突破性的歷史意義。以往的女主無論大權(quán)如何在握,但都不曾推開幕前的傀儡,改變自己從屬于夫家、從屬于男性的母親、妻子身份,都是“佐”或“代”男性執(zhí)掌政權(quán)。作為女性,她們名雖為“主”,實則仍居于“從”的地位。而武則天是唯一的例外。只有她不滿足于在簾內(nèi)假手男性執(zhí)掌權(quán)力,而是公然從簾內(nèi)走向簾外,改變婦女的從屬身份,冠冕堂皇地以獨立的女性身份登上皇帝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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