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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歌辭記錄的文獻考察

樂府歌辭述論 作者:崔煉農 著


第一章 歌辭記錄的文獻考察

一般認為,進入文學范疇的歌辭屬于韻文,可見韻文與歌辭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前者重視文字上的韻律,以純文學為立場;后者是韻文中受音樂影響最深的一部分,往往以歌唱與否或能否入唱為標準。從發(fā)生學的角度而言,“最早而具有審美意義的語言活動是歌唱,韻文便是歌唱的產物?!?sup>其中最直接的產品便是與歌唱共生的歌辭。因而自來務實的研究多由既有的韻文體制追溯到歌辭的制造,如唐元稹《樂府古題序》云:

《詩》訖于周,《離騷》訖于楚,是后,詩之流為二十四名:賦、頌、銘、贊、文、誄、箴、詩、行、詠、吟、題、怨、嘆、章、篇、操、引、謠、謳、歌、曲、詞、調,皆詩人六義之余,而作者之旨。由操而下八名,皆起于郊祭、軍賓、吉兇、苦樂之際,在音聲者。因聲以度詞,審調以節(jié)唱,句度短長之數(shù),聲韻平長之差,莫不由之準度。而又別其琴瑟者為操、引,采民氓者為謳、謠,備曲度者總得謂之歌、曲、詞、調,斯皆由樂以定詞,非選詞以配樂也。由詩而下九名,皆屬事而作,雖題號不同,而悉謂之為詩可也。后之審樂者,往往采取其詞,度為歌曲,蓋選詞以配樂,非由樂以定詞也。而纂撰者,由詩而下十七名,盡編為《樂錄》。樂府等題,除鐃歌、橫吹、郊祀、清商等詞在《樂志》者,其余《木蘭》、《仲卿》、《四愁》、《七哀》之輩,亦未必盡播于管弦明矣。后之文人,達樂者少,不復如是配別。但遇興紀題,往往兼以句逗短長,為歌詩之異。

這是直接討論韻文與歌辭關系的一段經典文字?!霸娭鳌倍拿詫賯鹘y(tǒng)“韻文”,“詩而下十七名”與音樂有密切關系,其中包括大量配樂歌辭。歌辭的創(chuàng)作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xiàn):一是“由樂以定詞”,二是“選詞以配樂”。這兩種方式不僅產生出了多種歌辭的名目和相應的韻文體裁,而且規(guī)定了辭、樂配合的多種關系。這就意味著配樂歌辭不僅是韻文起源的一個基點,而且是韻文體制變遷永恒的參照系。

誠然,作為音樂文學的文本形式,歌辭既是文學的,更是音樂的;首先是口頭的,其次才是書面的;既可以單獨用文字記錄,也可以與各類表聲表意符號合鈔。隨著音樂與文學的各自發(fā)展,歌辭逐漸脫離音樂,以文學的身份進一步獨立,音樂文學的文本特點被削弱、被掩蓋;當音樂的成分不再被人注意,歌辭事實上成為了韻文。在此過程中,歌辭的各種仿制品次第產生,由模仿歌辭到模仿題旨,再到模仿風格,文人創(chuàng)造了擬襲的傳統(tǒng)。一旦歌辭各類名目也被純文學所借用,以“歌辭”名義出現(xiàn)的韻文便不再都是歌辭。這種不同歷史時期重復出現(xiàn)的“歌辭”文本變遷現(xiàn)象,層層積淀在古代典籍之中。面對這批“歌辭”文本,只有堅守音樂文學的立場,透過傳統(tǒng)的文學觀念,才有可能接觸到歌辭的本質。

如所周知,歌辭從一開始便是樂舞歌的有機組成部分,歌辭的記錄自然與樂舞歌的文獻記載密切相關。二者構成完整的音樂書寫。因此,對歌辭記錄作深入探討,事實上正是從歌辭的角度對音樂書寫作一種淺出的描述??傮w而言,先唐音樂書寫的文本形式有兩種類型:(一)專門的撰述,多為整體描述,主要是正史樂志和官私樂書;(二)隨意順帶的零散記錄,散布在非專門的其它經史子集如經緯諸子、野史筆記、詩文評集、類書雜纂等文獻之中。前者從專業(yè)的角度著錄了大量樂章歌辭,提供了相關歌唱活動的音樂文化背景知識,反映了各時期歌辭演唱的總體面貌;后者則從各種不同的側面提供了一批有關歌辭演唱實況未經專業(yè)書寫規(guī)范改造而較為生動活潑的片斷記錄。作為歌辭研究的數(shù)據庫,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文獻價值。顯然,要充分利用這些資料寶藏,我們首先必須對官私目錄中的歌辭著錄情況作一全面的清理。

第一節(jié) 官私目錄中的歌辭著錄

古代目錄,無論官修私撰,都是一代典籍存佚狀況的真實反映,不僅著錄和評介了當時所存典籍,而且通過分類展示了撰修者的知識體系和認知結構。就歌辭一類而言,因其文本形式的特殊性,更因古人對音樂和文學持多重評價標準,歷代目錄的著錄方式和所收類別都不盡相同。在現(xiàn)存官私目錄中,《通志·藝文略》的分類頗為獨特,所設樂類將音樂典籍分為樂書、歌辭、題解、曲簿、聲調、鐘磬、管弦、舞、鼓吹、琴、讖緯等十一種。在此,“歌辭”作為音樂文獻中獨立的門類,其音樂文學的身份第一次名正言順地在目錄學中得以確立。從本書立論的角度而言,《藝文略》的分類不僅是對中古音樂文獻在音樂本質上的重新定位,使歌辭不再成為政治風教和詞章文學的附庸,而且通過與歌辭共存因素的全方位展示,真實地反映出歌辭產生的音樂文化背景,對我們準確把握古代目錄中的音樂文獻具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

今據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一書和《崇文總目》等目錄典籍中的原有釋文及相關考證,結合傳世樂書和歷代輯佚樂書的文本實況,從本書立論實際出發(fā),將現(xiàn)存宋代以前(包括宋代)目錄書所著錄的音樂文獻重加考訂,以歌辭為中心略別其類。大致將《通志·藝文略》樂書一種析為“樂論”、“綜合樂書”二類,讖緯一種入“樂論”類,題解、曲簿二種合為一類,鐘磬、管弦、舞、鼓吹四種合為“樂器樂譜”一類,歌辭、聲調、琴三種仍舊。用此七類統(tǒng)觀所見官私目錄,以歌辭為中心的各類音樂文獻便呈現(xiàn)出一個較為清晰的輪廓,詳見下表

表1 古代音樂典籍分類統(tǒng)計表

(接上表)

(接上表)

由表可見,七種品類的劃分,從一個新的角度較為完整地反映了音樂書寫的全貌。統(tǒng)計數(shù)字表明:“樂章歌辭”這類以歌辭記錄為主的文獻最多,占音樂典籍總數(shù)的31%;與歌辭記錄關系較近的有“綜合樂書”、“樂器樂譜”、“曲簿解題”三類,其中部分錄有歌辭,占28%;而“樂論”“聲律”二類基本與歌辭記錄無關,只占14%。另有“琴”一類,其數(shù)量接近總數(shù)的26%,遠非一般樂器可比。其特殊之處在于,依其內涵“琴”類文獻可分入其它六類之中,可以說是整個音樂書寫在一個音樂單元中的全息縮影。這就在文獻記錄上顯示出琴作為自在自足樂器具有的獨特而完整的文化意蘊。故“琴”類中的琴曲歌辭宜單獨予以討論,請參下表:

表2 “琴”類文獻分類統(tǒng)計表

(接上表)

表中數(shù)量最多的是“曲譜”,九十五部四百六十六卷余;其次是綜合性“琴書”,六十五部二百六十五卷余;居中的是“律調手訣”和“琴操題解”,分別為二十七部五十六卷余和二十六部四十五卷余;最少的是“琴論”和“琴曲歌辭”,分別為六部六卷和五部五卷。在此,雖然僅占總數(shù)2%的“歌辭”類與占42%的“曲譜”類形成了鮮明對比,似乎琴曲歌辭在歌辭總類中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曲譜”類中仍包含著歌辭記錄的成分,則“琴”類文獻對歌辭的記錄亦需特別予以關注。

總之,就目錄學所反映的情況而言,歌辭著錄是音樂書寫中最主要的內容,將歌辭作為描述對象無疑有著重大的意義。尤其具體到各部目錄典籍中歌辭著錄的實際情形,可以發(fā)現(xiàn)歌辭作為音樂文學作品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著錄特點,歌辭類書籍在經學、文學、音樂學交錯發(fā)展的多角關系中亦有其特殊的歷史地位,其中積淀著古人與時進化的音樂文化觀念,當更有助于我們深入了解和準確把握歷代歌辭記錄中較為真實的一面。為此特將宋前官私目錄逐一清查,其概要如下:

(一)《漢書·藝文志》。本志依劉歆七略刪要而成,分六藝、諸子、詩賦、兵書、術數(shù)、方技六略,“凡三十八種,五百九十六家,萬三千二百六十九卷”。其中詩賦略著錄“歌詩”二十八家三百一十六篇,六藝略著錄“雅歌詩”一家四篇,其文本當為歌辭,今略考如次:

詩賦略錄詩賦共五種,“賦”分為四,論者以為“雜賦”部分為漢代總集,按主題匯編;余為分集,依作者匯編,有寫懷、騁辭、闡理之類。然而,第三類賦中錄有“孫卿賦十篇。秦時雜賦九篇。李思孝景皇帝頌十五篇”,“雜賦”部分亦錄有“成相雜辭十一篇。隱書十八篇”,可見“賦”作為類目包括“賦”、“頌”、“辭”、“隱書”等多種形式的文本,可看作是與“詩”相對立的文學文本的總稱?!案柙姟辈糠忠浴案咦娓柙姸睘槭?,其余或以作者名篇,或以地域方國名篇,或表宗廟神靈,或敘巡游、誅滅,皆未明標時代,當為漢代之作。另據諸子略錄名家“黃公四篇”小字注云:“名疵,為秦博士,作歌詩,在秦時歌詩中?!碑斢小扒貢r歌詩”而此未錄。由詩賦略大序和六藝略“詩”、“樂”二類小序可知這種“歌詩”與“賦”的分判來源于當時通行的傳言方式。

詩賦略之“詩”即指“歌詩”,與《詩》三百無異?!霸姟?、“賦”合于一略,共同區(qū)別于其它五略。“詩”、“賦”分成二類,以歌否為其區(qū)分標準:“詩”即“歌詩”之“詩”,即用“歌”的方式表演的文本,“不歌而誦謂之賦”,“賦”即以“誦”的方式表演的文本。但至少在春秋時代,“賦”仍是用“誦”的方式表演的“詩”,六藝略云:“誦其言謂之詩,詠其聲謂之歌。”此類“賦”既可“誦”又合“歌”;春秋之后,“聘問歌詠不行于列國,學《詩》之士逸在布衣,而賢人失志之賦作矣”,此“賦”已不同于《詩》,是可“誦”但不一定合“歌”的新型文本。由于表演形式與文本形式都兼具審美功能和實用功能,二者的配合并不是始終不變的。孫卿、屈原“作賦以風”、“惻隱古詩之義”,便發(fā)展了諷諭功能;宋玉、唐勒、枚乘、司馬相如、揚子云等“競為侈麗閎衍之詞”,則突出了審美功能,以致“沒其風諭之義”。對“詞”與“義”的追求都超過了對表演的重視,文本形式的地位逐步升級,“誦”的表演方式開始讓位于“看”的閱讀方式,專供案頭閱讀的“賦”于是產生。至此,“賦”已有二變:以“誦”的方式表演的“詩”,一變?yōu)橐浴罢b”的方式表演的“賦”,再變?yōu)橐蚤喿x方式品味的“賦”。而“詩”基本未變,如六藝略“樂六家”錄“雅歌詩四篇”,又云孝文時得魏文侯樂人竇公“獻其書,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也”,當皆為逸詩,不過以“歌詩”之稱區(qū)別于“六藝”之《詩》而已。“詩”“賦”之間這種同源異流的關系,不僅反映了當時“歌”與“誦”這兩種傳言方式分合互動的自然趨勢,而且揭示了“詩”與“賦”兩種文本形式對立統(tǒng)一的根本原因。如果說“詩”、“賦”分流意味著“歌詩”與“誦詩”的分判,那么“歌”與“誦”的結合自然蘊育出“講唱”的藝術,“成相雜辭十一篇”王應麟以為“舉重勸力之歌”,孫卿賦《成相篇》盧文弨以為“彈詞”之祖,1975年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后半部分附韻文八首,其格式與《成相篇》完全一致,可證“成相”體乃當時一種流行歌謠體式,“賦”與歌的關系亦可見一斑。因此,《漢書·藝文志》著錄的歌辭包括所有題名“歌詩”的作品和“賦”中可歌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歌詩”中另錄有一種名為“聲曲折”的文本:“河南周歌聲曲折七篇”、“周謠歌詩聲曲折七十五篇”,分別與“河南周歌詩七篇”、“周謠歌詩七十五篇”并列而錄,同一名目且具同樣篇數(shù),恰可配成一套。論者普遍認為其性質近于后世的樂譜。誠如是,則此時的歌辭與曲譜兩兩分開記錄,與曲譜對應的“歌詩”是配樂歌辭無疑。依此成例,在《漢書》中,凡題“詩”、“歌”、“詩歌”、“歌詩”的文本皆可視為歌辭的記錄。

(二)《隋書·經籍志》。經部樂類著錄音樂典籍“四十二部,一百四十二卷。通計亡書,合四十六部,二百六十三卷?!睂嶄浰氖牟?,一百五十卷。通計亡書,合四十七部,一百七十五卷。經部圖緯類著錄《樂緯》一部三卷,集部總集類正文著錄歌辭九部四十五卷,注文中二十九部一百五十余卷,另有亡書《樂器賦》一部十卷、《伎藝賦》一部六卷??梢姟端鍟そ浖尽穼⒏柁o與音樂類書籍分開著錄,樂書幾乎全入經部樂類,歌辭則入集部總集類。經部樂類末序云:“今錄其見書,以補樂章之闕?!笨芍浿T書皆不屬“樂章”之類。在集部總集類中,歌辭未單立一類,但集中著錄,其正文與小字注皆雜入他書:

《古樂府》八卷

……

《樂府歌辭鈔》一卷

《歌錄》十卷

《古歌錄鈔》二卷

《晉歌章》八卷梁十卷。

《吳聲歌辭曲》一卷梁二卷。又有《樂府歌詩》二十卷,秦伯文撰;《樂府歌詩》十二卷,《樂府三校歌詩》十卷,《樂府歌辭》九卷;《太樂歌詩》八卷,《歌辭》四卷,張永記;《魏燕樂歌辭》七卷,《晉歌章》十卷;又《晉歌詩》十八卷,《晉燕樂歌辭》十卷,荀勖撰;《宋太始祭高禖歌辭》十一卷,《齊三調雅辭》五卷;《古今九代歌詩》七卷,張湛撰;《三調相和歌辭》五卷,《三調詩吟錄》六卷,《奏鞞鐸舞曲》二卷,《管弦錄》一卷,《伎錄》一卷;《太樂備問鐘鐸律奏舞歌》四卷,郝生撰;……又有鼓吹、清商、樂府、燕樂、高禖、鞞、鐸等歌辭、舞錄,凡十部。

《陳郊廟歌辭》三卷并錄。徐陵撰。

《樂府新歌》十卷秦王記室崔子發(fā)撰。

《樂府新歌》二卷秦王司馬殷僧首撰。

與《漢志》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

(1)歌辭名目除繼續(xù)使用“歌詩”以外,增加了很多稱呼,主要有“歌”、“歌辭”、“歌章”“樂府”四類。除“樂府”一類由官署名演變而來,其余皆與“歌”連稱。比較集部其它書目,“楚辭”另立,別集稱“集”,總集以類標名,有“賦”、“書”、“頌”、“詩”、“文”、“箴”、“銘”、“贊”、“誡”、“論”、“連珠”、“詔”、“表”、“露布”、“啟”、“策”之屬,其中“賦”、“頌”、“詩”、“箴”、“銘”、“贊”等為韻文,可見歌辭新增名目尚未全與純文學的韻文相混,亦即歌辭與音樂的關系在書目名稱上仍有所反映。概而言之,歌辭集原匯編者(隋以前人)對歌辭與一般韻文有明確的分別意識,但隋《志》撰者(唐人)卻將二者等同視之。

(2)《漢志》所錄歌詩稱“某家某篇”,但不載著人姓氏;少者一篇,多者七十五篇,一般三五篇或十幾篇,比后世歌辭集的篇幅要小得多,當與其時以簡帛書寫有關。本志各書則稱“卷”,雖不稱“家”但已有部分載有著者姓名:如“秦伯文撰”、“張永記”等。著者身份均為在朝廷任職的官員,大致可分三種情況:一為正式的樂官,如荀勖,在晉泰始十年以中書監(jiān)身份典知樂事,事見《宋書·律歷志》;二為以知音善樂著稱的其它官員,如曾撰《元嘉正聲技錄》的張永,事見《南史》卷三一本傳;三為一般官員,如“秦王記室崔子發(fā)”、“秦王司馬殷僧首”等。另外,著者中還有一種人值得特別關注,這就是宮廷中的高級樂人,如郝生,他是魏晉之世六大著名樂人之一,曾經倍受傅玄稱贊。他所撰《太樂備問鐘鐸律奏舞歌》四卷,大約以備“太樂”官員所問而編。郝生這類高級樂人實際上應是低級樂官,同是六大樂人之一的列和就是“協(xié)律中郎將”,郝生當不例外。由此推測,既然署名之書均為官員所編,那不曾署名的書當不排除有普通樂人為個人備忘或備問甚至受命編撰的可能。

(三)五代以后所編官私目錄。與以上兩部先唐目錄不同,此時歌辭類著錄情況已相當復雜:

首先,歌辭集與一般詩文集在命名上混亂不清,如《通志·藝文略》專列“歌辭”一類,其未收書中以“歌詩”“歌詞”“歌行”等命名者不少,有“文類·別集”中的《張碧歌行集》、《趙摶歌詩》、《劉言史歌詩》,“文類·詩總集”中的《玉臺新詠》、《玉臺后集》、《正聲集》、《續(xù)正聲集》、《續(xù)九華山歌詩》等,當非歌辭集。可見歌辭集的身份已很難僅憑書名便可判定。

其次,著錄數(shù)目變化較大。大部分較先唐大為減少,如《舊唐書·經籍志》歌辭十部六十二卷,占26%;《崇文總目》歌辭一部二卷,占2%;《新唐書·藝文志》歌辭九部五十八卷,占14%;《通志·藝文略》歌辭二十三部一百三十三卷,占13%;《宋史·藝文志》歌辭八部一百四十一卷,占7%;《文獻通考·經籍考》歌辭八部一百一十七卷,占9%。著錄數(shù)目較多的只有幾種,如《遂初堂書目》歌辭十八部,占38%;袁本《郡齋讀書志》歌辭四部一百二十一卷,占44%;最多的是《直齋書錄解題》歌辭一百二十四部四百一十八卷,占81%,直追占比85%的《漢書·藝文志》。

第三,歌辭類文獻的歸屬有三種類型?!杜f唐志》承《隋志》(《漢志》)傳統(tǒng)將歌辭一類多歸入集部總集類,南宋的《遂初堂書目》、《直齋書錄解題》依其例;而《新唐志》獨開風氣,多歸入經部樂類,《通志》、《郡齋志》、《宋史志》等均依其例;《文獻通考》所錄則以兼入經、集二部者為主。

第四,所錄文獻作品性質構成至南宋發(fā)生了演變。《遂初堂書目》和《直齋書錄解題》在集部“樂曲類”和“歌詞類”收錄了大量的詞集,與以往多錄傳統(tǒng)樂府體裁形成鮮明對照。

但不容忽視的是,此時期的目錄學成果仍為我們進一步了解歌辭編撰情況提供了線索:

(1)唐宋文人開始整理樂府歌辭,兩宋之交大規(guī)模的歌辭總集編撰呈一時之盛,如衢本《郡齋讀書志》〈經類·樂類〉:“《古樂府》十卷并《樂府古題要解》二卷,右唐吳兢纂,雜采漢魏以來古樂府辭凡十卷,又于傳記洎諸家文集中采樂府所起本義以釋解古題云。”〈附志·總集類〉:“《樂府集》十卷,《樂府序解》一卷,……右劉次莊所序也,古樂府之所起二十二:橫吹曲二十四,日月云霞十九,時序十一,山水二十三,佛道十二,古人十七,童謠三,古婦人二十三,美女十六,酒六,音樂十一,游樂十三,離怨二十八,雜歌行五十七,都邑四十六,宮殿樓臺十六,征戍弋獵十七,夷狄六,蟲魚鳥獸三十三,草木花果二十五。次莊,元佑間人也。”

(2)同時出現(xiàn)了重視歌辭音樂特性、堅持從音樂的角度編撰樂府歌辭的著作,如衢本《郡齋讀書志》〈經類·樂類〉:“《樂府詩集》一百卷,右皇朝郭茂倩編次。取古今樂府分十二門:郊廟歌辭十二、燕射歌辭三、鼓吹曲辭五、橫吹曲辭五、相和歌辭十八、清商曲辭八、舞曲歌辭五、琴曲歌辭四、雜曲歌辭十八、近代歌辭四、雜謠歌辭七、新樂府辭十一,通為百卷,包括傳記辭曲,略無遺軼。”《中興館閣書目》:“《系聲樂府》二十四卷,原釋:紹興中,鄭樵集前代樂府系之聲樂:以三百五十一曲系之風雅聲;八十四曲系之頌聲;百二十曲系之別聲;四百十九曲系之遺聲?!?/p>

(3)宋代出現(xiàn)書坊編集歌辭的商業(yè)行為,書名標明“類編”的形式,顯為迎合讀者需要而設,如《直齋書錄解題》〈集部·歌詞類〉:“《類分樂章》二十卷,《五十大曲》十六卷,《萬曲類編》十卷,皆書坊編集者。”

(4)官員編撰歌辭集往往直接取材于樂人所用底本,如《崇文總目》〈經部·樂類〉:“《周優(yōu)人曲辭》二卷,原釋周吏部侍郎趙上交、翰林學士李昉、諫議大夫劉濤、司勛郎中馮古纂錄燕樂優(yōu)人曲詞?!?/p>

(5)文人歌辭匯集與解題撰寫并重的編撰方式本有禮樂儀軌模板的淵源,如《文獻通考·經籍考》〈經部·儀注〉:“《奉常雜錄》一卷,《樂章》一卷。陳氏曰:無名氏。雜錄禮寺牲牢樂舞祝辭,其樂章則祠祭見行用者。”

綜上所述,作為音樂典籍的歌辭類文獻在宋前目錄書中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約占音樂典籍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是其它任何一類樂書所不可比擬的?!端鍟そ浖尽方洸繕奉惸┬蛩啤敖皲浧湟姇匝a樂章之闕”亦可反證其在史家心目中的份量。雖然歌辭的歸屬在目錄書中并不統(tǒng)一,或入經部樂類,或入集部總集類,折射出古人對歌辭性質的不同看法。但不同的意見也正好說明歌辭自有區(qū)別于一般文學作品的特殊之處,即具有音樂文學的本質,是音樂中的文學,是與音樂發(fā)生密切關系的文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以后,“詩”、“歌詩”、“樂府”、“歌辭”等歌辭名目不再與相應文本一致,故歌辭記錄的確定不可簡單從書名上判斷。所以,在目錄學文獻的指引下,尚須充分認識歌辭記錄的學術背景和文獻源流,深入歌辭文本,進行細致的考證與分析。然就官私目錄所著錄的歌辭集而言,樂人所記、樂官所錄、文士創(chuàng)作、文人整理、琴人收集是主要的編撰類型,編撰者的身份以及編撰目的肯定會影響歌辭的具體記錄與歸類整理。因此,深入考察和了解編撰者及其目的,對于歌辭集的性質判定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1. 文學這個概念,在中國古代最初是作為韻文來理解的,《文心雕龍·總術》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筆。以為無韻者,筆也;有韻者,文也?!?/li>
  2. 王昆吾《中國韻文的傳播方式及其體制變遷》,載《中國早期藝術與宗教》。東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145頁。
  3. 參王昆吾《中國音樂學史上的“樂”“音”“聲”三分》,載《中國學術》第七輯,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
  4. 《秘書省續(xù)編到四庫闕書目》、《郡齋讀書志》、《中興館閣書目》、《直齋書錄解題》、《玉?!に囄牟俊?、《文獻通考·經籍考》等目錄書中都有大量的釋文和考證材料,可據以了解各類樂書的性質和主要內容,此略。
  5. 有關音樂文獻輯佚的叢書主要有:清王謨《漢魏遺書鈔·經翼》、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經編》、嚴可均《全上古漢魏三國六朝文》、黃奭《黃氏逸書考》、王仁俊《玉函山房輯佚書續(xù)編》等,詳目此略。
  6. 另有樂圖一類未列入,如《新唐書·藝文志》〈子部·雜藝術類〉有樂圖五部,多以奏樂場景描寫為主。
  7. 參本章第四節(jié)琴譜中的歌詞記錄相關論述。
  8. 章學誠《校讎通義》內篇三認為:“當互見于〈詩〉部及〈詩賦略〉之雜歌詩?!?/li>
  9. 《劉申叔遺書·論文雜記》。影印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10. 劉勰《文心雕龍·諧隱篇》:“漢世隱書十有八篇,歆固編文,錄之歌末?!比唤癖尽稘h志》錄于賦末。
  11. 《漢志》著錄《左馮翊秦歌詩》三篇、《京兆尹秦歌詩》五篇,“秦”字乃地域名而非朝代名。
  12. 王應麟《漢藝文志考證》,二十五史補編本,中華書局1955年版。
  13. 王先謙《荀子集解》卷十八引盧文弨語,中華書局1988年版。
  14. 本書編委會《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15. 此類書籍以《玉臺新詠》最為典型,其文本性質較難辨析,后文將作專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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