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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葬法與杜審言夫妻合葬問題——據(jù)杜甫《盧氏墓志》考察

唐詩與唐史論集 作者:謝思煒 著


唐代葬法與杜審言夫妻合葬問題——據(jù)杜甫《盧氏墓志》考察

杜甫作有《唐故范陽太君盧氏墓志》,盧氏是他的繼祖母,也就是其祖父杜審言的繼室。此文提供了杜氏家族的許多重要資料,記錄墓葬情況十分詳細,涉及唐代葬法以及夫妻合葬等問題。前人對此文是否為杜甫代作曾有爭議,對文中其他問題則鮮有涉及。以下擬就這些問題逐一展開討論。

一、薛氏、盧氏夫人及其子女

為便于討論,先將全文抄錄如下:

五代祖柔,隋吏部尚書、容城侯。大父元懿,是渭南尉。父元哲,是廬州慎縣丞。維天寶三載五月五日,故修文館學士、著作郎京兆杜府君諱某之繼室,范陽縣太君盧氏,卒于陳留郡之私第,春秋六十有九。嗚呼!以其載八月旬有一日,發(fā)引歸葬于河南之偃師。以是月三十日庚申,將入著作之大塋,在縣首陽之東原,我太君用甲之穴,禮也。墳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北去首陽山二里。凡涂車芻靈,設熬置銘之名物,加庶人一等,蓋遵儉素之遺意。塋內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則壬甲可知矣。遣奠之祭畢,一二家相進曰:斯至止。將欲啟府君之墓門,安靈櫬于其右,豈飾未具,時不練歟?前夫人薛氏之合葬也,初太君令之,諸子受之。流俗難之,太君易之。今茲順壬取甲,又遺意焉。嗚呼孝哉!孤子登,號如嬰兒,視無人色。且左右仆妾洎廝役之賤,皆蓬首灰心,嗚呼流涕。寧或一哀所感,片善不忘而已哉!實惟太君積德以常,臨下以恕,如地之厚,縱天之和。運陰教之名數(shù),秉女儀之標格。嗚呼!得非太公之后,必齊之姜乎?薛氏所生子適曰某,故朝議大夫、兗州司馬。次曰升,幼卒。報復父讎,國史有傳。次曰專,歷開封尉,先是不祿。息女長適巨鹿魏上瑜,蜀縣丞。次適河東裴榮期,濟王府錄事。次適范陽盧正均,平陽郡司倉參軍。嗚呼!三家之女,又皆前卒。而某等夙遭內艱,有長自太君之手者。至于昏姻之禮,則盡是太君主之。慈恩穆如,人或不知者,咸以為盧氏之腹生也。然則某等亦不無平津孝謹之名于當世矣。登即太君所生,前任武康尉。二女,曰適京兆王佑,任硤石尉。曰適會稽賀,卒常熟主簿。其往也,既哭成位。有若冢婦同郡盧氏,介婦滎陽鄭氏、巨鹿魏氏、京兆王氏,女通諸孫子三十人,內宗外宗寖以疏闊者,或玄玉帛,自他日互有所至。若以為杜氏之葬,近于禮而可觀。而家人亦不敢以時繼年,式志之金石。銘曰:太君之子,朝儀所尊。貴因長子,澤就私門。亳邑之都,終天之地。享年不永,歿而猶視。

文中的“前夫人薛氏”即杜審言的前妻,生杜閑、杜并、杜專和三個女兒。杜閑生杜甫。杜并,在杜集刊本中其名均誤作“升”?!洞筇菩抡Z》卷五、《舊唐書·杜審言傳》其名作“并”。據(jù)稱蘇颋所撰《大周故京兆男子杜并墓志銘并序》在上世紀出土,我們可以根據(jù)《杜并墓志》進一步考察與薛氏有關的情況:

男子諱并,……八歲喪母,不勝其哀,……以圣歷二年七月十二日終于吉州之廳館,春秋一十有六。

杜并卒于圣歷二年(699),年十六,當生于光宅元年(684)。八歲喪母,其母薛氏當卒于天授二年(691)。杜并之下有弟杜專和二妹,其上有兄杜閑和一姊。杜審言約生于貞觀二十年(646),三十九歲生杜并,其前僅有一子一女,其初婚年齡似較晚。而薛氏在684至691年之間接連育有四個子女,處在生育高峰期,如果此前有較長婚期(例如十年以上)而只育有一子一女,顯然不符合常理。另外,杜甫生于先天元年(712),當時杜閑已三十開外,而杜甫為長子,其下有弟穎、觀、豐、占及韋氏妹,所以杜閑的生年也不宜過于前推。根據(jù)以上情況,我們姑且把杜審言初次結婚的年齡定在三十歲前后,而按唐代女子出嫁的一般情況,定薛氏出嫁在十六至十八歲之間,則杜審言約于上元二年(675)前后娶薛氏。薛氏至691年卒時,約三十二至三十四歲。由此將杜閑生年暫定為儀鳳二年(677)至永淳元年(682)之間。

據(jù)《墓志》所載,盧氏卒于天寶三載(744),年六十九,當生于儀鳳元年(676)。大約在長壽元年(692)十七歲時或稍后,嫁給年將屆五十的杜審言。生子登和二女,景龍二年(708)三十三歲時丈夫去世。由于杜審言年事已高,她的三個子女出生時間不應過晚。當審言再娶盧氏時,杜并約九歲,杜閑約十一至十六歲。杜專和另兩女在兩歲至七歲之間,所以《墓志》稱“某等夙遭內艱,有長自太君之手者”。

二、《盧氏墓志》是否為代作

此文是否為代作,涉及到文中“某”字所指。宋代黃鶴注稱:“先生作《志》云某等遭內艱云云,當是代叔父作”,“若以為是時(杜)閑猶無恙,《志》代其作,此后又不聞先生居父喪。”黃鶴謂“代叔父作”,即是代杜登作,但這與文中“某等夙遭內艱”之語明顯矛盾(內艱指居母喪)。清錢謙益看出這一點,提出另一種解釋:“此《志》代其父閑作也?!吨尽吩荒车荣碓鈨绕D,有長自太君之手者,知其代父作也。又云并幼卒,專先是不祿,則知閑尚無恙也。(黃)鶴以為代登作,又疑閑已卒,何不考之甚也。元(?。吨尽吩崎e為奉天令,是時尚為兗州司馬,閑之卒蓋在天寶間,而其年不可考矣。”認為此文代杜閑作,并斷定杜閑當時尚在世。但錢氏故意漏去“故朝議大夫、兗州司馬”一句不說,顯出他一向片辭強言的作風。

朱鶴齡雖與錢氏多有齟齬,在此處卻有意彌縫錢箋之失,其注謂:“《志》云故朝議大夫兗州司馬,猶《漢書·李廣傳》所云‘故李將軍’,非謂已沒也。舊《譜》殆因‘故’字誤。但閑時為兗州司馬,而《志》、《傳》俱云終奉天令。考奉天為次赤縣。唐制京縣令正五品上階,閑自兗州司馬授奉天令,蓋從五品升正五品也。公東郡趨庭之后,閑即丁太君憂,必服闋補此官耳?!?sup>朱氏之說甚辯,近人聞一多《少陵先生年譜會箋》亦采其說,定杜閑卒年在天寶三載后。但錢、朱之說均存在明顯謬誤,洪業(yè)因撰文予以批駁:“《志》云‘登即太君所生,前任武康尉’;‘前任’二字乃因丁憂?!省置魇恰压省r且盧太君卒于天寶三載五月五日,當時杜閑如活著,他的官稱宜為魯郡司馬,因為天寶元年已改兗州為魯郡。況且奉天是畿縣,不是京縣,所以其縣令的官階是比兗州司馬的官階低,可見做奉天令在先,做兗州司馬在后;而故兗州司馬之去世必在天寶元年以前,兗州未改魯郡之先了。況且《志》文說繼母慈,長子孝,繼母之得稱縣太君乃因長子之官。如此之言出于杜甫之口,則為母子雙美得體之文。若出于杜閑,則是自夸自傲,不敬繼母。如何可說此《志》乃杜甫代其父作者?”

唐代墓志稱“故”某官者皆指已逝者,稱前任不用“故”字,朱鶴齡引《漢書》之例不當。至于此《志》記杜閑終官“兗州司馬”與元稹《唐檢校工部員外郎杜君墓系銘》所記“奉天令”不合,洪氏認為二說有“親疏遠近之別”,當以杜甫此《志》為準。根據(jù)洪氏所考,此文署名杜甫無疑,非代其父或叔父作,而文中“某”字并不是作者自稱,而是杜甫避父諱不書,所指即是其父杜閑。大概前人皆習慣于以“某”字自稱,因此對本文“某”字出現(xiàn)誤會。

三、杜氏大塋所在

盧氏所歸為“著作之大塋”,可知此為杜審言之墓。由于杜氏遠祖杜預墓也在偃師首陽山,所以后人有杜甫“祔當陽侯墓”之說?!锻ǖ洹肪硪黄咂摺吨菘ぁず幽细酚浂蓬A墓在偃師縣西北?!短藉居钣洝肪砦鍎t記杜預墓在首陽山南,又記在偃師縣西北山上二十里。杜預擇墓之事在《晉書·杜預傳》中有詳細記載,但其后十幾世子孫仍歸葬其墓則不可想象。趙令畤《侯鯖錄》卷六稱:“偃師首陽山在官路,其下古冢累累,而杜元凱墓猶載圖經可考。其旁元凱子孫附葬者數(shù)十,但不知孰為子美墓耳?!?sup>杜預墓到宋代已不可確考,趙氏所謂“猶載圖經可考”不知何據(jù),而見古冢便指為元凱子孫附葬,可知其出于臆測。雍正《河南通志》謂:“元凱墓最有依據(jù),而云一在偃師、一在尉氏,此則可怪者也?!?sup>謂其皆不可信。所謂“祔當陽侯墓”,只能寬泛地理解為歸葬于偃師首陽山一帶。至于審言以上,其祖父魚石、父依藝所葬,則不詳。杜依藝官鞏縣令,有可能當時已在偃師營墓地,但杜甫此文和《杜并墓志》中都沒有提及。據(jù)墓志述“墳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來看,當是首次擇墓立阡陌,杜審言并非祔葬祖墓?!抖挪⒛怪尽酚浂挪ⅰ隘幱诮ù洪T東五里”。《洛陽出土歷代墓志輯繩》著錄此志:“民國五年(1916年)偃師西土樓村出土。”《洛陽新獲墓志》編者按:“建春門是指白馬寺東漢魏洛陽城東垣之城門(楊衒之《洛陽伽藍記》)。按墓志出土于偃師縣杜樓村,距建春門約十公里,志載‘五里’當是約數(shù)。”今按,“五里”與“十公里”相差甚遠,疑《志》文有脫誤。也有可能杜并卒后先瘞于建春門之東,后遷葬此大塋。弘治《偃師縣志》卷一村:“土樓村在縣西寺莊保。諺云:民居以土筑樓,故名?!蓖肀#骸八虑f保在縣西南五里,總四里?!?sup>乾隆《偃師縣志》卷二:“縣西北……土樓地方,領土樓村,離城十一里?!?sup>此土樓村,即杜詩中的“土婁舊莊”。韓愈《唐故河南府王屋縣尉畢君墓志銘》:“從葬偃師之土婁?!?sup>雍正《河南通志》卷四九陵墓:“杜甫墓,在偃師縣土樓村?!?sup>現(xiàn)為偃師市城關鄉(xiāng)杜樓村。據(jù)介紹,當?shù)厮追Q“土路”,即古之土婁。除杜并外,杜審言后人杜閑、杜甫也應葬于此地,但至今只有杜并墓志出土。

文中交代了墓地所在:“墳南去大道百二十步奇三尺,北去首陽山二里?!贝恕按蟮馈奔绰尻枛|至開封之大道,自古至今無大差異。杜氏大塋背靠首陽山,坐北朝南?!鞍俣健敝當?shù)當是根據(jù)選墓“三會”之一的立阡陌法?!兜乩硇聲肪硎摆Qㄈ龝母7ā保?/p>

凡大葬之法,皆須三會四福。何名三會?一者從阡陌四交,地合甲丙庚壬,為阡陌穴。亦可立東西阡,南北陌,取吉穴,故名阡陌穴?!②淠胺?,東西千步,南北二百四十步為法。南北六十步為一隱,四六二十四,即二百四十步四隱。以六十步為法,凡四條,四六二十四,還得二百四十步。

由南而來“百二十步”,恰為二百四十步的一半。元代納新《河朔訪古記》卷下載:“杜氏墳在鞏縣西五十二里首陽山東。唐杜審言及子閑、孫甫三世墓皆在焉?!?sup>清代錢泳在乾隆末年記載:

乾隆初年,為村民所侵,耕為麥地。邑令朱公訪出造營碑記,以復舊制。閱四十馀年,又復侵削。舊時墓前本有杜公祠,為鄉(xiāng)民改祀土谷神。欲復其舊不可,乃于城西五里堡專建焉。前臨通衢,過者易識。后洛水暴漲,棟宇摧頹。五十二年,邑令南皮湯公毓倬又為清理,廣其兆域,崇其冢封。

今偃師杜甫墓,即清人重修之遺跡。

四、杜氏大塋的墓制規(guī)格及葬法

文中記述盧氏所葬:“我太君用甲之穴,禮也”,“塋內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則壬甲可知矣”,“今順壬取甲,又遺意焉?!笨芍诖藟L內,府君(杜審言)所葬為壬穴,太君(盧氏)后葬取甲穴。根據(jù)敦煌文獻卜葬書以及宋代的《地理新書》等書,唐代墓葬所行六甲八卦冢法以甲、庚、丙、壬四穴為吉穴。其法是取步數(shù)長短將墓地橫向、縱向皆七分之,得四十九穴,中心一穴稱地心明堂。其外三重,為天、地、人穴。帝王用天穴(中八穴),諸侯用地穴(次十六穴),卿大夫以下用人穴(最外一重)。人穴依二十四方位,按順時針方向,依次為(北)乾、亥、壬、子、癸、丑,(東)艮、寅、甲、卯、乙、辰,(南)巽、巳、丙、午、丁、未,(西)坤、申、庚、酉、辛、戌。其中乾、艮、巽、坤為四維(四隅),子、卯、午、酉為四軸。這二十四穴中,寅、申、巳、亥為天喪,子、午為天關及天戶、地戶,卯、酉為地軸及雄轅、雌轅,辰、戌、丑、未為刑禍,艮、巽、坤、乾為廉路,乙為天獄,丁為殃禍,辛為地禍,癸為死喪,以上二十位皆不可用,所剩甲、庚、丙、壬,即為四吉穴。

圖1 《地理新書》三靈七分擘四十九穴圖

唐人墓志中提到的冢穴,大都取此四穴。壬穴在北,甲穴在東,府君墓在盧氏墓西北,左旋順行,即所謂“順壬取甲”。六甲八卦冢中的所謂“六甲”,亦稱六旬,是將六十干支分為六旬,干為甲的六個干支作為每旬之首,計有甲子、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六旬。冢穴必須“因子上而名”,六旬中甲寅旬中無子,又戊在五行中屬土,墓穴不可犯土,所以甲申旬中的戊子也被排除在外。這樣,六甲冢就只剩下甲子、甲戌、甲午、甲辰四冢。甲子旬中甲子位第一,甲戌旬中丙子位第三,甲午旬中庚子位第七,甲辰旬中壬子位第九。因此其畝數(shù)個位數(shù)為一、三、七、九者,即分別為甲子冢、甲戌冢、甲午冢、甲辰冢,吉穴分別為甲、丙、庚、壬穴

墓地有大小。P.2831卜葬書列出了六甲冢大小不同等次墓地的長闊(寬)及畝步數(shù)

表1

這些墓地大小不等,但其畝數(shù)均合于六甲冢的一、三、七、九之數(shù)。因此其長闊步數(shù)顯然不是隨機選取的,而是有一定規(guī)格。這些有一定規(guī)格的墓地是如何“七分四十九穴”的呢?《地理新書》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舉了一些具體實例,經筆者比對,恰好就是P.2831卜葬書所列各種墓地。例如甲子冢小墓地是:“甲子冢甲穴,方十九步,右計得三百六十一步,當一畝馀一百二十一步,合天覆地載。四方各七分分之,得二步三尺五寸七分,馀一分不計?!币韵滤辛宗<鞍素在8髂沟財?shù)據(jù)完整,足以補敦煌文獻之缺。附注稱:“右并因官書舊文參定,皆以步尺折吉,其能用之?!?sup>可見這是一個由唐以來沿用的墓地規(guī)格。所謂“七分之”,就是按墓地實際長闊步尺均分為七。

六甲冢外又有八卦冢。所謂八卦冢,其實只有乾冢甲穴、乾冢壬穴、震冢庚穴、艮冢丙穴。這是因為天干中的五個陰干乙、丁、己、辛、癸與八卦相配不可用,陽干中的戊犯土無穴,所以只剩下乾、震、艮三冢四穴。六甲冢根據(jù)畝數(shù)個位數(shù)確定,八卦冢則根據(jù)馀步數(shù)的個位數(shù)確定。

在六甲八卦冢葬法中,有一個由四吉神、六兇煞組成的十神煞體系,與十二建除以及六十甲子相配合?!兜乩硇聲肪硎叭〉睾纤墨F法”的配合關系是

表2

其中從四方起建除分別自甲申(東)、丙子(南)、庚寅(西)、壬午(北)起。按照葬法,取穴要“皆合滿定成開,合甲丙庚壬,交于所用之穴上”。其辦法是將“七分四十九穴”圖再橫向、縱向皆以十三均分(筆者理解,之所以要十三分,是為了留出地心,所以必須取單數(shù))。十二建除中的滿定成開分別在第三、五、九、十一位,從四個方向分別起建除,就會在由每個方向而來的第三、五、九、十一位上形成四個交匯點,滿足滿定成開交匯的要求。在“七分四十九穴”圖上再加上四方所起建除,就成為《地理新書》卷十三的“禽交吉穴之圖”

圖2 《地理新書》禽交吉穴之圖

圖中虛線表示七分分之,實線表示十三分之。在圖上所形成的滿定成開四個交匯點,恰好在甲丙庚壬四個方位的延長線上,也就是甲丙庚壬四穴的取穴處。從圖上可以看出,無論是七分還是十三分,都是按照墓地長闊加以均分,步尺隨各自墓地大小而不同。這一套墓制規(guī)格和取穴方法是如何制定出來的,還不十分清楚。但從敦煌卜葬書和杜甫文章來看,它在唐代已得到實際應用。

由于杜甫文中明確稱府君葬“壬穴”,下面將《地理新書》卷十三“禽交六尺立成法”中的所有壬穴墓地均列出

表3

盧氏墓“塋內西北去府君墓二十四步”,這樣取穴是采用的“臥馬法”。《地理新書》卷十三“步地取吉穴”凡八條:“七曰臥馬,謂舊墓是一穴之地,后喪擬相近葬者,即向后斜行,如雁行之勢,即依血脈命步,如墩葬法?!庇謴堉t《新圖解》:“步地取穴,葬法有八,于內唯臥馬一項,世常用之,蓋以陪靈之多而然也。且不知臥馬之法,亦有步數(shù)?!粲谂f冢向東南行,則以北方為主,其冢名為壬,壬屬于離,離冢以庚為生氣,惟合庚字吉?!松纤内K霞妆呻m吉,又合滿定成開方可使用?!?sup>簡單地說,后葬附前葬不能排成一行,而是要取斜向雁行之勢。由壬穴向東南行,所得為甲穴,符合這一要求,因此用于后葬者。

杜甫文中給出了由甲穴到壬穴的斜向距離:二十四步。如圖示:

圖3

可知“二十四步”是一個直角三角形中斜邊(弦)的長度。運用勾股定理a2+b2=c2,可以大致推算出這塊墓地的大小規(guī)格。經與“禽交六尺立成法”所列壬穴比對,此墓地與乾冢壬穴中的大墓地最為吻合。大墓地“東西三十九步,南北五十一步”,按“禽交吉穴之圖”,可以采用對各邊以七分或十三分兩種方法來測算。七分之,甲穴與壬穴的橫向(東西)距離為×39(步),縱向(南北)距離為×51(步)。十三分之,甲穴與壬穴的橫向距離為×39(步),縱向距離為×51(步)。列式如下:

第二式(合于滿定成開)所得數(shù)據(jù)與24的平方幾乎相等,絕非偶然巧合。根據(jù)以上計算結果來判斷,杜氏大塋屬于乾冢壬穴之大墓地,合于唐代墓地規(guī)格,甚至取穴也符合滿定成開。當然,這也反過來證明,文章作者對墓葬規(guī)則十分熟悉,掌握這些相關數(shù)據(jù),并有一定的數(shù)學修養(yǎng)。

根據(jù)墓地畝數(shù)大小來看,八卦冢的規(guī)格要遜于六甲冢。而杜氏大塋選擇了八卦冢中最大者,這與杜審言中層官員的身份也是吻合的(當然,財力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如果墓地更小,連八卦冢的規(guī)格也達不到,則屬于“便地取葬”。接下來的問題是:杜氏為什么選擇乾冢壬穴?唐代盛行五姓五音說,將各種姓氏劃分為宮商角徵羽五姓,六甲八卦冢的設置,就是為五姓規(guī)定其適宜冢穴。但五姓說出于堪輿書,“事不稽古,義理乖僻”,本無多少理據(jù),且互相矛盾,“亦有同是一姓,分屬宮商”,唐初呂才就曾痛加批駁。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杜姓的五姓所屬有兩說,一說為羽姓,見《地理新書》;另一說為商姓,見《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屬羽姓,在發(fā)音上有一定根據(jù)。屬商姓,則不知有何理據(jù)。也許是因為杜與唐同氏,唐為商姓。但杜氏又為劉累之后,劉姓則為宮姓。

六甲八卦冢分配給五姓,說法也有不同。敦煌文書P.3647葬經:“凡用吉穴,宮姓丙、庚二穴,商姓庚、壬二穴,角姓丙、壬二穴,[徵]、羽姓甲之一穴?!?sup>

《地理新書》卷十二所列為:宮、羽姓,甲子冢甲穴、乾冢甲穴;商姓,甲辰冢辛穴、乾冢辛穴;角姓,甲戌冢丙穴、艮冢丙穴;徵姓,甲午冢庚穴、震冢庚穴。其中的“辛穴”應為壬穴

《永樂大典》卷八一九九載張景文《大漢原陵秘葬經》稱:若犯玉堂(壬穴),商、羽姓利;若犯麒麟(丙穴),角(當為宮)姓吉;若犯鳳凰(甲穴),角姓利;若犯章光(庚穴),徵、商、羽利。

杜姓如果屬商姓,則與以上三種文獻中商姓宜壬穴之說相合;如果屬羽姓,則僅與《大漢原陵秘葬經》中商羽姓利壬穴之說相合。有關這一點,還有待其他材料佐證。

五、杜審言夫妻合葬問題

杜審言先娶薛氏,后娶盧氏,薛氏卒于前,審言卒后與其合葬。盧氏卒于審言之后,未能與其合葬。杜甫為盧氏撰此墓志,最用心之處就是要交代清楚這一點,并盡力為盧氏美言。

歷史上的夫妻合葬是由異穴合葬發(fā)展為同穴合葬。唐代夫妻合葬即是指葬于同穴,葬于同一墓地的他穴則是祔葬。盡管在文字表述上時有含混,但唐人在觀念上對兩者區(qū)分是很清楚的。雖然唐代夫妻合葬是普遍現(xiàn)象,但唐墓考古報告中有關夫妻合葬的內容并不多見,遺址所能提供的信息也很少。相比之下,墓志的文字記述則包含了很多有價值的資料。因此,已有不少學者根據(jù)墓志來考察唐代夫妻合葬問題。

在唐代,女性由于難產在22至27歲之間有一個死亡高峰期,因此男性前后多娶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盡管中古時代合葬已被普遍接受,但禮法對此并沒有作出正式規(guī)定。當遇到男性前后多娶的情況時,如何安葬便成為不大不小的難題,也給當事人留下了一些選擇馀地。有學者認為“元配最重要之權利,則為合葬與祔祭”,同時又承認“然母以子貴,繼室之合葬并祔者,例亦夥矣”。此論合于一般人情,但并未針對合葬與祔葬的區(qū)別展開討論。陳弱水引清河崔氏小房崔群家族之例,該家族認為:“窀穸之制,取象平昔;且平昔之禮,并無列則。”因此規(guī)定男子只與其前妻同穴合葬,后妻則在同塋中別選一穴安葬。陳氏也引了杜甫此文作為類似例證。

萬軍杰共調查了119個墓志中的多娶事例,將其區(qū)分為與諸夫人合葬、單獨下葬、與前室合葬、與前室合葬后室祔之、與后室合葬五種情況。五種情況之比為:531039107;所占百分比分別為:44.54%,8.4%,32.77%,8.4%,5.88%。截止到目前,此項調查最為全面,提取樣本數(shù)量最多,只是其中有些材料處理尚存在問題,對其統(tǒng)計結果產生一定影響

此項調查特別有意義的是提供了與后室合葬的若干實例,恰可與崔氏家族及杜甫此文的情況進行對比。與后室合葬又包含三種情況:1.前室無子而后室子承嫡,有3例;2.前室嫡子早亡,后室子繼嫡,有1例;3.繼室母家親屬主持合葬,有2例??磥?,在僅有的夫與后室合葬事例(實只4例)中,承嫡子或后室母家的介入起了決定作用。

萬軍杰總結上述調查認為,以玄宗朝為界,與諸夫人合葬呈下降趨勢,與前室合葬越來越多地得到認可。盡管其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有一些問題,但結合杜甫《盧氏墓志》和崔氏家族的情況來看,這種觀念變化是存在的。杜甫在《墓志》中要特意解釋為何盧氏不能與其祖父合葬,說明在這之前確實有前室、繼室同與夫合葬的某種習慣。崔氏家族則進一步從禮法上對合葬加以規(guī)范,顯然不是別出心裁,而是代表了士族內得到較多認可、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其基本觀念就是要將“元配為尊”原則體現(xiàn)到葬法中,保持禮法的徹底性。

回到《盧氏墓志》來看,盡管杜甫文中稱當杜審言與其前妻合葬時“太君令之,諸子受子,流俗難之,太君易之”,盧氏之葬“順壬取甲,又遺意焉”,似乎一切完全出于盧氏旨意,但其實這只是為盧氏美言。因為這是為盧氏作墓志,從盧氏態(tài)度入筆交代此事,應該是最好的一種處理方法。所謂“太君令之”,真實意思是說盧氏并沒有反對這一安排;實際情況是,盧氏沒有理由、恐怕也沒有能力阻止其夫與前妻合葬。盧氏身后選擇祔葬,有可能是盧氏順從某種慣例留此遺意,也有可能是杜氏后人決定如此安排。但按照杜甫文中給出的說法,應該是最圓滿的。這種行文技巧,是撰寫墓志者十分熟悉、很樂意采用的。

在杜審言與薛氏合葬以及盧氏下葬時,按照最好情況設想,杜氏家族沒有因安葬問題產生爭執(zhí),家族內部可能早已形成約定。但不可忽略一點,在杜審言卒后,這個家族的主導人物是其長子杜閑,因此也是此約定的主導者(即便不是制定者)。杜審言和杜甫在歷史上皆享有重名,相形之下杜閑屬于無名之輩,似乎不足掛齒,但在家庭事務處理上卻不能忽略他作為承嫡子的存在。更何況以官階論,杜閑在家族中也屬翹楚。

按照前文的推算,杜閑生年約在677至682年之間。其卒年洪業(yè)定為開元二十八年(740),約五十九至六十四歲。他的年齡只略小于繼母盧氏,當杜審言卒時也已三十歲左右,應該已步入宦途。杜閑終官兗州司馬,為上都督府司馬,官階從四品下,其散官階朝議大夫為正五品下。對比可知,杜閑是家族三代中官品最高者。杜審言終官修文館直學士,不過官六品。按唐代制度,五品以上為貴階。杜閑進入了五品以上的貴階。杜甫稱:“生常免租稅,名不隸征伐?!本褪窍碛卸砰e的官蔭。杜甫在此文中又稱盧氏“貴因長子”,即盧氏的“太君”封號也是因杜閑而贈。杜甫行文至此,固是慣例,但其實也是在暗示杜閑在這個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在父親去世時,由嫡子杜閑主導家事,自然按照通行作法將父親與其生母合葬,盧氏應予以贊同。當盧氏卒時,前妻之子杜閑兄弟皆已去世,但有嫡孫杜甫在,有關祖父母合葬這樣的重要事情也不能輕易更改,只能按家族內部的約定去做。盧氏雖有子杜登,但以其地位來看,似乎也無法對此提出異議。

《清華大學學報》2014年第3期

  1. 《續(xù)古逸叢書》影印《宋本杜工部集》卷二十,商務印書館1957年,第17頁。
  2. 最早見羅振玉所編《芒洛冢墓遺文續(xù)補》,收入1917年刊《唐風樓碑錄》。顧燮光《夢碧簃石言》(1925年排印本,遼寧教育出版社2001年點校本)卷二有著錄考證。洛陽市文物工作隊編《洛陽出土歷代墓志輯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李獻奇、郭引強編《洛陽新獲墓志》(文物出版社1996年)錄有圖版。有關研究有胡可先《杜甫叔父杜并墓志銘箋證》,《杜甫研究學刊》2001年第2期。
  3.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志匯編》長安〇〇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94頁。
  4. 杜甫為其姑所作《唐故萬年縣君京兆杜氏墓志》:“兄升,國史有傳”,嫁“河東裴君,諱榮期”。則此姑為杜并妹,其下還有一妹。《宋本杜工部集》卷二十,第15頁。
  5. 此從陳冠明《杜甫親眷交游年表》說,載《杜甫親眷交游行年考》(外一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0頁;又所著《杜審言年譜》,《杜甫研究學刊》2001年第3期。
  6. 杜審言卒年據(jù)宋之問《祭杜學士審言文》,參陳冠明《杜審言年譜》。
  7. 黃希、黃鶴《補注杜詩·年譜辨疑》,影印《四庫全書》本,第1069冊,第20頁。
  8. 《錢注杜詩》卷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排印本,第699頁。
  9. 朱鶴齡《杜工部詩集輯注》文集卷二,河北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929頁。
  10. 洪業(yè)《我怎樣寫杜甫》,香港南天書業(yè)公司1968年,第30頁。又《再說杜甫》(收入《洪業(yè)論學集》,中華書局1981年)中亦有提及。
  11. 錢泳《履園叢話》卷十九,中華書局點校本1979年,第503頁。
  12. 《侯鯖錄》卷六,中華書局點校本2002年,第163頁。
  13. 雍正《河南通志》卷八十辨疑,影印《四庫全書》本,第538冊,第710頁。
  14. “建春門”《唐代墓志匯編》錄文誤為“津春門”,此據(jù)圖版。
  15. 《洛陽出土歷代墓志輯繩》,第410頁。
  16. 《洛陽新獲墓志》,第227頁。
  17. 魏津《偃師縣志》卷一,明弘治鈔本,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第52冊,上海古籍書店1982年,第22—23頁。
  18. 孫星衍、湯毓倬《偃師縣志》,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排印本,第41頁。
  19. 馬其昶《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0頁。
  20. 《河南通志》,影印《四庫全書》本,第537冊,第66頁。
  21. 王元明《杜甫墓新考》,《洛陽工業(yè)高等??茖W校學報》第6卷第3期(1996年)?!巴翗恰备摹岸艠恰?,不知起于何時。
  22. 鄭慧生《杜氏家族與偃師杜甫墓地》,《尋根》2001年第5期。
  23. 參嚴耕望《唐代交通圖考》第六卷篇伍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94頁以下。
  24.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續(xù)修四庫全書》本,第1054冊,第98頁。
  25. 《河朔訪古記》卷下,《叢書集成初編》本,第47頁。
  26. 錢泳《履園叢話》卷十九《唐工部郎杜甫墓》,第503頁。
  27. 《舊唐書·經籍志》和《新唐書·藝文志》著錄“六甲冢名雜忌要訣二卷”。有關葬法和敦煌寫本葬書的研究有:宿白《白沙宋墓》,文物出版社1957年;黃正建《敦煌占卜文書與唐五代占卜研究》,學苑出版社2001年;金身佳《敦煌寫本宅經葬書研究》,蘭州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金身佳《敦煌寫本宅經葬書校注》,民族出版社2007年。
  28. 敦煌文書P.2831《卜葬書》:“凡葬,擇得吉地,又卜穴定,然后依算,須取步數(shù)長短七分之,立門陌,卌九穴之,合所卜穴,當甲庚景壬四字之下,逐年月所宜安冢。甲為麒麟,景為鳳凰,庚為章光,壬為玉堂。當內心一穴是為地心明堂,外三重,正當子午卯酉名四軸。當四維,名廉[路]。比地心、四軸不可安冢穴,遠者兇?!保ń鹕砑选抖鼗蛯懕菊浽釙Wⅰ返?49頁)《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四“坐穴次序”:“凡兆域既作七分,則有八禍四福。凡甲、庚、丙、壬冢各有三穴,甲有天穴、地穴、人穴,丙有天穴、地穴、人穴,庚有天穴、地穴、人穴,壬有天穴、地穴、人穴。天有四禍,地有四禍,人有四福,故曰八禍四福也。先王能伏天禍,故用天穴。諸侯能消地禍,故用地穴。大夫已下求福而已,故用人穴。”(第110頁)同卷有“三靈七分擘四十九穴圖”(如圖1,第112頁),表示最明,然以次十六穴為人分、外二十四穴為地分則與他書不合。
  29. 宋代蘇頌《秘書丞贈太師劉君神道碑》(《蘇魏公集》卷五四):“故塋封植久矣,比歲數(shù)有河患,乃謀改卜,三世同壙,用甲庚壬穴?!比圆捎眠@一葬法。《唐代墓志匯編》貞元〇六九《□田府君□□并序》:“有亡妹附于墓之甲,異塋也。二新婦穴于墓之癸,同塋也?!保ǖ?886頁)這里提到“癸穴”,較為特殊。
  30.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二“開三閉九法”:“六甲冢穴皆曰在子上名。甲子旬在甲子,其數(shù)一,故曰一畝、十一畝、二十一畝皆為甲子冢。甲戌旬有丙子,從甲戌至丙子,其數(shù)有三,故曰三畝、十三畝、二十三畝皆為甲戌冢。甲午旬有庚子,從甲午至庚子,其數(shù)有七,故七畝、十七畝、二十七畝皆為甲午冢。甲辰旬有壬子,從甲辰至壬子,其數(shù)有九,故曰九畝、十九畝、二十九畝皆為甲辰冢。所以用子為冢穴者,子在北方,鬼神所居。如士庶之葬,止依四穴數(shù)立步亦可?!保ǖ?9頁)
  31. 《敦煌寫本宅經葬書校注》第249頁以下,今據(jù)《法藏敦煌西域文獻》第19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校改。
  32.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第99—101頁。
  33.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二“六甲置喪庭冢穴法”引孫季邕說:“或問八卦冢,其實三卦四冢,獨乾甲、壬二冢,馀五卦無冢者何也?答曰:干有十,卦有八。卦配甲屬乾,配乙屬坤,配丙屬艮,配丁屬兌,配戊屬坎,配己屬離,配庚配震,配辛屬巽。又配壬屬乾,配癸屬坤。其戊雖為陽,無穴位,亦不用也?!保ǖ?6頁)
  34.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二“六甲置喪庭冢穴法”引孫季邕說:“其墓田頃畝合于一、三、七、九之數(shù)者,即是六甲冢也。若馀步合一、三、七、九之數(shù)者,即是八卦冢也。若一步即為乾冢甲穴,馀三步者即為艮冢丙穴,馀七步者即為震冢庚穴,馀九步者即為乾冢壬穴也。”(第86頁)步是唐代的田畝計量單位。《唐六典》卷三戶部尚書:“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二百有四十步為畝,畝百為頃?!薄缎绿茣な池浿尽罚骸疤浦?,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痹诓吩釙汀兜乩硇聲分?,步的乘積(平方)稱“積步”,但也省稱為步?!扳挪健奔词侵覆蛔阋划€的積步數(shù)。
  35.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第98頁。
  36. 敦煌P.2831卜葬書開頭也有一段文字講起建除,但以十步為單位,東、西方向至五百步,南、北方向至一百二十步,似是指立阡陌法。應與《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步地取吉穴”之“二曰金車龍影”一節(jié)參看,第97頁。
  37.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取穴合四獸法”,第98頁。
  38.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第102頁。
  39. 按,此取穴處實際不在“四十九穴圖”的最外一重(外二十四穴)上,而在其內側,即“次十六穴”所在。諸書對此矛盾均未有解釋?!兜乩硇聲贰叭`七分擘四十九穴圖”將次十六穴標為“人分”,也許就是因此之故。
  40.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第100頁。按,該書此節(jié)所列滿定成開的干支、步數(shù)與“禽交吉穴之圖”不合,也不要求滿定成開四者交匯,尚不知其規(guī)律如何。姑列出備考。
  41.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三,第97頁。
  42.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一“五姓所屬”,第14頁。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續(xù)集卷十八類姓門:“杜,京兆,商音。”影印《四庫全書》本,第940冊,第511頁。根據(jù)敦煌寫本宅經葬書整理的五姓姓氏表,缺少杜氏。見金身佳《敦煌寫本宅經葬書研究》,第78頁。
  43. 《舊唐書·呂才傳》引呂才《敘宅》:“至如張、王等為商,武、庾等為羽,欲似同韻相求?!薄吨匦U乩硇聲肪硪弧拔逍账鶎佟保骸叭粢晕逍战砸蚩趧莺舳渲趦E窶者為羽音,則吳盧平聲同韻,口勢則近于僂窶,盧乃屬商,吳乃屬羽矣?!保ǖ?2頁)
  44. 《敦煌寫本宅經葬書校注》,第263頁。
  45. 《重校正地理新書》卷十二,第89頁以下。
  46. 《永樂大典》卷八一九九,中華書局1986年影印,第3824頁。
  47. 韓國河《試論漢晉時期合葬禮俗的淵源及發(fā)展》:“秦漢魏晉時期,正是夫婦異穴合葬向同穴合葬過渡的時期?!薄犊脊拧?999年第10期。
  48. 據(jù)不完全調查,在1950至2008年間,約有30例左右考古報告提及。最近的例子有李崗等《西安南郊唐貞觀十七年王憐夫婦合葬墓發(fā)掘簡報》,《文博》2012年第3期。一般是根據(jù)尸骨和墓室情況,判斷屬夫妻合葬,也有根據(jù)同時出土的墓志才確定為夫妻合葬。
  49. 陳忠凱《唐代人的生活習俗——“合葬”與“歸葬”》,《文博》1995年第4期;段塔麗《從夫妻合葬習俗看唐代喪葬禮俗文化中的性別等級差別》,《陜西師范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陳弱水《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與夫妻關系——從景云二年〈楊府君夫人韋氏墓志銘〉談起》,《中華文史論叢》2006年第1期;萬軍杰《唐代女性的生前與卒后——圍繞墓志資料展開的若干探討》第五章《喪葬與唐代女性》第一節(jié)“唐代多娶習俗之下的夫婦喪葬問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37頁以下。日本學界的研究有:加藤修《北魏から唐代の墓誌に見る夫婦合葬の分析》,《女子美術大學紀要》31號(2001年3月);張瓊文《唐代の墓誌から見た夫婦合葬》,日本お茶の水女子大學修士論文,2003年。參陳弱水文。
  50. 參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07頁。
  51. 陳顧遠《中國婚姻史》,岳麓書社1998年,第147—148頁。
  52. 陳氏據(jù)高橋繼男《洛陽出土唐代墓誌四方の紹介と若干の考察》所引《唐故金部郎中崔府君夫人王氏墓新記》,《東洋大學文學部紀要》第52集(1999年)。類似的說法亦見于另一崔氏家族成員的墓志中。《唐代墓志匯編》貞元〇九六《唐故河南府河南縣主簿崔公墓志銘并序》:“且聞生無并配,葬宜異處,先長同穴,情合禮中。君子以為宜。故后夫人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痹诖死?,后夫人卒于夫先,但也不能與夫合葬。
  53. 首先,“與諸夫人合葬”所列53例中,包括同時娶多個夫人而非前后繼娶者,如《匯編》儀鳳〇一五《大唐故周君墓志銘》、《續(xù)集》儀鳳〇一六《唐處士杜君墓志銘》均是?!独m(xù)集》久視〇〇九《周故郭公墓志文并序》墓主有四個夫人,張氏、雍氏二人未卒,顯然也非前后繼娶?!秴R編》開成〇五三《唐貝州永濟縣故馬公郝氏二夫人墓志銘》,文意不明,疑亦非前后娶。這種情況不合禮法,應排除在此項統(tǒng)計之外。另,《續(xù)集》顯慶〇四四《張君墓志》原文為“弟諱(闕字)……春秋五十,卒于家。妻李,六十有一”,乃張亮與其弟同一墓志,在墓志中十分特別,而非張亮有前后二妻。尤須注意的是,這些墓志的行文大多只有簡單的“合葬”、“同祔”、“合祔”、“合遷祔”,表達模糊(“同祔”、“合祔”有時是指同祔于祖塋),有的用“終焉同穴”,也只是用典,無法了解其具體葬法,統(tǒng)計對合葬、祔葬也缺少仔細甄別。如《匯編》景云〇二五《唐故孝子朝議郎行大理司直上柱國郭府君墓志銘》原文為“遷合于洛陽北部鄉(xiāng)之原,陪葬先塋之壬地”,明顯為另擇穴祔葬,與杜甫此文情況類同。因此,統(tǒng)計所得“與諸夫人合葬的比例最高”的結論尚須推敲。其次,“與前室合葬”的39例中,只有2例(韓愈《薛君墓志銘》、《匯編》咸通〇四二《唐故鄧府君墓志銘》)可以肯定為繼室先于夫亡故,其他各例夫亡時繼室尚在世,無法得知以后的安葬情況。因此,也無法將其與第一、第四種情況進行數(shù)據(jù)對比,得出有意義的結論。
  54. 萬軍杰前引書,第150—153頁。然第一種情況中,《續(xù)集》乾符〇三〇《唐故白府君墓志銘》原文為“府君與夫人”合葬于先塋之右,并未明言僅與后室合葬。第三種情況中,《匯編》元和一〇〇《唐故殿中侍御史隴西李府君夫人范陽盧氏墓志》原文為“合祔于殿中府君北邙先塋”,明顯李府君與前妻合葬在前,盧氏只是祔葬,所以另立墓志。此2例應排除。萬氏又另舉“前室承嫡子主動扶繼母喪與父合葬”一例,即《續(xù)集》元和〇〇八《唐故隴西郡太夫人李氏墓志銘》,然該例李氏“合祔于”夫之墓,夫與前室亦合葬于前,李氏另擇穴祔葬,故另立墓志。
  55. 宋之問《祭杜學士審言文》和杜甫《唐故萬年縣君京兆杜氏墓志》均記為修文館學士,或卒后有加贈,則官五品。但未必可靠。
  56. 《唐律疏議》卷二《名例》“五品以上妾”疏:“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蓖怼肮佼敗笔瑁骸白h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第38、44頁。
  57. 《唐律疏議》卷十二《戶婚》:“依《賦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并免課役?!钡?41頁。
  58. 《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外命婦之制:……五品若勛官三品有封,母、妻為縣君。散官并同職事。勛官四品有封,母、妻為鄉(xiāng)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字。各視其夫及子之品,若兩有官爵者,皆從高?!标愔俜螯c校,中華書局1992年,第38—39頁。凡命妻、封母,皆以五品為限。這也說明杜審言的官品未達五品,其妻不能因夫而得封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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